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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因提前休产假被单位辞退 法院判决单位赔偿

2013年03月07日 17: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成都3月7日电 (记者 安源)7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成都高新法院在“三八妇女节”前夕,审结一起女员工怀孕期间被单位辞退案件,女员工由于提前休产假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向被辞退的女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7200元。

  据了解,何女士是成都某公司员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何女士知悉并接受该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管理。何女士因怀孕36周时诊断出中央型前置胎盘,医生建议她休产假,2011年6月8日何女士在OA系统履行了正规的请假程序,说明自身情况,“由于离预产期较近,特请产假。”次日何女士开始休假。6月14日,该公司通过OA系统拒绝了何女士的请假申请,单位认为: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产假应提前2周开始休息,目前工作繁忙,人手紧张,不便同意此申请,如果确因预产期提前超过2周的,请提供成都三甲医院关于预产期提前的诊断证明。“6月15日,公司做出《旷工通知书》送达何女士,并要求6月17日前来公司报道上班,并说明旷工缘由,就旷工缘由出具完整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6月17日,何女士向单位提交了武侯区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于6月10日做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其上载明建议休产假。单位在收到材料后仍明确告知何女士不同意其请假申请,此后何女士未到公司上班。2011年6月21日,单位做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被告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给被告。何女士收到通知书当日离职。

  2012年4月18日,何女士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18633.33元。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公司向何女士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200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成都某公司诉称,原告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认为被告何女士通过公司管理系统申请休产假,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始缺勤,在得到原告不批准其休假的明确书面回复的情况下仍然旷工。被告何女士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原告依法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何女士则提出,公司曾在电话中同意过自己休假,但未在OA系统中及时书面答复。在自己提出请假申请到公司拒绝申请之间的几天内,公司希望与自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发出《旷工通知书》要求提交医院证明,在自己提交了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后仍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何女士认为自己无法正常工作系由于客观因素,不属于无故旷工,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解除。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规范》有关产假章节规定:“正常分娩者,共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本案证据证明被告何女士身体状况确需提前休产假,且履行了请假手续,并向公司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其情形符合原告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规范》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情形,故原告公司应同意被告何女士提前请产假的申请,被告在履行请假手续后未到原告处上班的行为并不属于旷工的行为,原告以被告旷工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2013年1月28日,高新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成都某公司向被告何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7200元。判决后原告公司提起上诉,现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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