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三“蛇头”组织越南人偷渡到广东获刑

2013年03月12日 12: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惠州3月12日电 (宋秀杰 严初 籍新生)记者12日从广东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武某恒等3名被告人(其中两名为越南籍人)组织越南人偷渡到中国一案一审获判,3被告人分别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到5年不等刑罚。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恒(男,越南籍人)与武某雪(女,越南籍人)、严某(广东惠州仲恺高新区人)经商策,决定合伙从越南国内组织越南人偷越中越国境线进入中国,再组织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到广东省惠州市的工厂非法务工。2012年2月期间,武某恒与严某、武某雪共分三批次组织38名越南人,偷渡到广西自治区东兴市,然后3被告人把组织偷渡入境的越南人带到广东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潼湖镇,并安排进厂非法务工,同时向每名被组织偷渡入境的越南人收取500万越南盾“偷渡费”,向工厂按每名越南人200元人民币收取“介绍费”,所得“利润”由3被告人平分。

  经公开开庭审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认为武某恒等3名被告人违犯中国法律,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其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该3名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处主犯武某恒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严某有期徒刑6年、武某雪有期徒刑5年。(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