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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帮父母买房索劳务费 亲人索酬难获法律认可

2013年03月24日 13:1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张飞和董文夫妻俩都在海南省海口市工作,张飞的父母则在外省生活。觉得海口宜居,张飞的母亲陈文和父亲张海准备用两人的积蓄在海口买房。老两口已经年过六旬了,身体行动也不是太方便,考虑到儿子儿媳就在海口工作,便让儿子、儿媳帮着他们在海口看房子。

  2007年底,陈文、张海汇去购房款28万元,委托孩子帮他们购买商品房以便在海口度假居住。由于儿子张飞平日里工作比较忙而且经常出差,帮父母看房子的事情,主要交给了董文来处理。经过多方寻找房源,儿子、儿媳帮父母选定了位于海口市长堤路附近的一套房屋。

  经父母同意后,儿子、儿媳便以自己的名义,和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为2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飞和董文便忙着请人设计装修等,各种费用林林总总算下来,儿子、儿媳除用完父母汇来的28万元外,还帮父母支付了5%的房款以及1万多元的税费。

  此后不久,张飞的父亲因病去世。而当母亲陈文到海口后,却发现这套房屋是登记在儿子、儿媳的名下,陈文对此很不满意,要求过户遭拒,便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确认房屋所有权,后经法院调解,母亲陈文和儿子、儿媳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确认了房屋的产权归老人所有,并协助老人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儿子张飞和儿媳垫付的税费及5%的房款,则由张飞母亲交还给儿媳妇。

  今年初,张飞和董文作为原告,将母亲陈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母亲支付他们装修期间的误工损失5千元,儿媳妇帮忙看房的劳务费7千余元等费用。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飞和董文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亲人之间索报酬难认可

  针对此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认为,张飞和董文在帮助父母找房子、购房、装修的过程中,确实付出了时间和精力,而且构成了委托关系。但是,由于双方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没有就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误工损失、劳务费用作出明确约定,这说明张飞夫妇和张飞父母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亲人之间的信赖产生,不完全等同于也不应完全等同于一般商品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委托关系。

  对于误工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飞夫妇没有提交有效证据,因此对此事实不予确认。对于“劳务费”问题,法院则认为,一方面,经查双方对此并没有关于劳务费的明确约定;另一方面,虽然不可否认张飞夫妇帮父母看房、装修等必然有付出,但因双方存在特殊亲属关系,作为儿子和儿媳,付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帮助父母,应看作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亲情之间的付出和回报也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因此,张飞夫妇主张“劳务费”等损失于法无据,而且也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常理等。

  海南律师陈剑认为,尽管从法律理论上,父母和子女之间有出现约定及支付报酬的可能,但是目前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道德世情中都很难被认可。□记者邢东伟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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