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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8万元存款被他人取走状告银行胜诉

2013年03月25日 10: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3月22日,李玉(化名)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送去一面锦旗,她信访多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此案是新疆全区法院系统实施“访转诉”机制引导涉诉信访案件依法解决的第一案。

  这起案件的缘由,则是李玉的8万元存款莫名被他人取走。

  8万元存款没了

  1996年4月21日,李玉在乌鲁木齐某银行分两笔共存入8万元(每笔4万元),定期3年,存至1999年4月21日到期。

  存钱后没多久,李玉离开乌鲁木齐到内地工作。2006年,李玉回到乌鲁木齐市准备将家搬往内地时,她想起当初在银行存的8万元钱,可怎么也找不到银行的存单,她随即到银行申请挂失。经过查询,银行告诉她存款在到期后的第4天已被取走。

  李玉要求银行查取款记录,遭到了银行的拒绝,理由是:按规定当日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银行柜台人员才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审核后予以支付。李玉虽然存有8万元,但单笔是4万元,所以不需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李玉多次与银行交涉无果,于2007年4月28日将银行诉至法院。

  诉讼一波三折

  此案一审时,银行承认存款被取走属实,但坚持认为在办理业务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还认为存款是1999年4月被取走,时隔7年才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李玉的诉讼请求。

  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存款人一日一人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或一日内数次提现累计起过5万元以上的,必须向省级分行备案,并由其省级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本案中,银行没有提供备案证据,因此认定银行在这两笔业务中存在未严格审查及登记备案的义务,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李玉存款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3.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提起上诉,理由有三条:1996年我国还没有实行实名制,李玉将存款单丢失就是将存款丢失;由于每张存单注明是4万元,额度没有超过5万元,银行不用审核取款人身份证件;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信了银行的说法。李玉不服二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了二审判决。

  “访转诉”终有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李玉开始信访。2012年下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改革,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随后出台两个“访转诉”规定。

  李玉的案件有幸成了“访转诉”第一案。法官仔细审理了李玉的案件后作出裁定,此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能再审,让李玉重新看到了希望。

  法官再审认为,当年取走李玉丢失的两张存单本息合10.9万余元,已超过5万元。而银行在办理这两笔业务时,没有按规定执行严格审查和登记备案的义务,存在过错,所以应该承担支付李玉8万元存款本金和相应利息的责任,遂判决银行支付李玉存款本金、3年定期存款利息及1996年4月22日至今的利息共计21.8万余元。判决生效一个月后,顺利执行完毕。潘从武 周国兵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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