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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套现致恶意透支犯罪高发

2013年03月28日 09:1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昨天记者获悉,近三年,北京市各检察院办理的恶意透支案占到信用卡犯罪总案件量的八成以上。检察官分析,这是非法套现以及持卡者无还款能力以卡养卡所致。

  八成案件为恶意透支

  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西城检察院承办的“服务金融促发展公正执法为人民”新闻发布会上,检方介绍,以西城检察院为例,在信用卡犯罪案件中,2010年恶意透支案占总量的87.5%、2011年占84.2%、2012年占91.8%、2013年至今占95.3%。另外,其他各检察院信用卡诈骗案比例也都在八成以上。

  据介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银行两次催交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且未归还的本金金额在1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恶意透支。

  以卡养卡引发犯罪

  此类案件为何高发?据西城区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处处长陆俊钊介绍,司法实践中,一些嫌疑人分别在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最多达到二三十张。透支之后,他们找提供非法套现的POS机特约商户,通过刷另一张信用卡套现来偿还前一张信用卡,以卡养卡非法套现使得这种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持卡人透支数额越来越大,从而引发恶意透支,进一步走向犯罪。

  据介绍,很多嫌疑人认为欠银行的钱不是什么事,部分嫌疑人至案发时,已拖欠银行钱款两三年,利息和滞纳金的数额远高于本金数额。

  恶意透支数额存争议

  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上,银行与司法机关认识上存在差异。银行方面认为恶意透支的数额应包括“本金、复利、滞纳金、手续费”,持卡人优先偿还复利、滞纳金和手续费,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持卡人优先偿还本金。

  昌平检察院公诉二处赵磊表示,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具有民事违约金的性质,并且不同银行对其规定的数额不同,作为恶意透支数额予以认定不合理。

  朝阳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叶萍建议,目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计算方法还没有统一标准,有关部门确有必要对此问题进一步规范。

  签还款协议可停计息

  检察官特别提示,办卡人在办卡之初要先了解银行对这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旦恶意透支就构成了犯罪。

  如出现还不上钱的情况,应该主动到银行签署一份还款协议,银行可以停止业务并停止计息。(记者周鑫)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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