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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自燃损害车库 车主被判赔偿36.8万

2013年03月28日 14:04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车主张先生怎么也想不到:好端端的车子竟会自燃,连带着车库也遭了殃。近日,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车库产权人36.8万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5月4日晚上7时许,张先生将小轿车停入我市一公司的立体车库。5分钟后,车子突然熊熊燃烧,张先生连忙报警,消防官兵随后赶到,至当晚11时,火才彻底扑灭,此时,轿车仅剩下一副骨架。同时,这场火造成车库设施重大损害,导致车库全面瘫痪停用数月。仅车库停车机械设施的损坏维修,这家公司就支出30多万元。

  火灾发生后,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种、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车辆电气原因引发火灾。

  拿着事故认定书,今年1月4日,这家公司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法庭认为,车库起火系小轿车自燃导致。依据相关规定,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判决张先生赔偿公司损失36.8万元。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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