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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公交车上打人“盗变抢” 因抢劫罪获刑四年

2013年03月29日 09:5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穆某在公交车上偷走了刘女士装有380元的钱包,被见义勇为的邱先生发现,穆某打伤邱先生试图逃跑未果。在东城法院的协调下,穆某赔偿了邱先生的医药费,避免了见义勇为者蒙受损失。昨天,东城法院对穆某宣判,本以为偷了几百元钱刑期不会太久的穆某,闻知自己因抢劫罪获刑四年后,腿一软坐到了凳子上。

  昨天上午,头发花白的穆某出庭受审,他的左眼微闭,原来他的左眼早已失明,每次他都是靠右眼寻找下手目标,实施盗窃。从近些年的履历看,这次受审已是他第三次因盗窃被抓获。去年10月25日,穆某在483路公交车上,偷走刘女士的钱包,不料被旁边的邱先生发现,邱先生立即询问刘女士是不是丢了钱包,得到确定答复后,邱先生要求穆某把钱包交出来。穆某趁人不注意将钱包丢在地上并诬陷钱包是邱先生偷的,并为拒捕而使用暴力,致邱先生左面部、头前额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有乘客报警后,穆某很快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穆某承认偷了钱包,但是并不承认打人。

  被打伤的邱先生因治疗费、误工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经过法官做工作,穆某家属赔偿了邱先生的损失。庭审时,见义勇为的邱先生作为被害人出庭。

  法官宣判,判决穆某犯抢劫罪获刑4年,并处罚金9000元。

  ■检察官释法

  小偷暴力抗拒可能变成抢劫

  东城检察院毛志华检察官解释说,如果穆某仅仅是想要逃跑,没有采取暴力行为导致邱先生受伤,仍会以盗窃罪追究其责任。最关键的是看小偷在逃跑过程中,是否为了抗拒抓捕而采取暴力行为,暴力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尤其是像穆某这种造成邱先生轻微伤的情节,应当以抢劫罪论处。(首席记者 王彬 实习生 樊一婧)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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