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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切实尊重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自身规律

2013年03月29日 10:12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于近日印发实施。这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高检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职能。同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高检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深入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高检院专门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

  《意见》指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要切实尊重检察监督的基本规律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自身规律,尊重审判权、行政权的运行规律,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愿、诉权及其在法律范围内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认真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司法公信建设。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认真落实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断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记者 王丽丽)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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