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冤案精神赔偿 理应充分到位
2013年03月29日 13:45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冤案精神赔偿 理应充分到位
浙江张高平叔侄因“强奸致死案”冤狱十年,近日获无罪释放。张高平说,有罪判决书下达后,当时24岁的孕妻就来监狱离婚了,孩子也没了。
“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在冤案已然铸成情况下,犹可追赎的善后工作显然正是“国家赔偿”问题。浙江高院已明确表示“将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但进展似乎并不如预想那样简单,日前有媒体报道“还将面对如何获取赔偿的‘谈判’”。
法定赔偿,何以还要“谈判”?因为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新增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究竟如何计算,尚无进一步细化标准。这种背景下,张高平叔侄下一步值得关注的重点显然是,能否得到以及究竟能得到多少精神赔偿方面的国家赔偿。无辜获罪、沉冤近十年,整个人生轨迹被彻底颠覆,毋庸置疑属于“造成严重后果”范畴。
笔者以为,这里的“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起码应与两人10年失去人身自由的赔偿数额相应,至少以不低于后者的标准来计算。2012年国家确定的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是每日162.65元,那么十年应在60万左右。
须意识到,给予叔侄两人充分到位的精神赔偿,根本还是因为,这种赔偿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致歉追悔性质。(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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