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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杀害两人严重刑事犯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3年03月29日 19: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秦皇岛3月29日电(王宝德 王鹏 康冬强)29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犯有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被告人郭建平进行公开宣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将罪犯郭建平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郭建平,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小学文化,无业。1989年3月1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199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1997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0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21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被逮捕。

  经最高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郭建平获知被害人倪某某(男,殁年42岁)经商后,产生绑架倪以勒索财物的念头,跟踪倪以掌握其生活规律,并准备了夏利轿车、手铐、氯硝西泮药等作案工具。2007年7月,由于担心人手不够,郭建平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白某某(男,殁年30岁左右)从辽宁省葫芦岛市骗至河北省秦皇岛市,谎称老板要求其帮忙殴打一个人,白某某同意。

  同月29日晚,郭建平驾驶夏利轿车与白某某来到倪某某平时停放车辆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等候。当日22时30分许,当倪某某驾车回到停车场时,郭建平与白某某上前,谎称是警察,用手铐将倪的双手反铐,将倪劫持到郭的夏利轿车上。郭建平驾车至辽宁省绥中县体育场一侧的杨树林内,指使白某某给倪喝下混有氯硝西泮药的矿泉水,致倪熟睡。后白某某提出离开,郭建平恐绑架行为暴露,产生杀死白某某之念。郭建平乘白某某喝下混有氯硝西泮药的矿泉水后熟睡之机,用白某某的腰带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次日,郭建平从倪某某身上搜得工商银行卡等财物,待倪醒来后,逼迫倪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及倪妻的电话号码。为灭口,郭建平再次给倪某某喝下混有氯硝西泮药的矿泉水,乘倪熟睡,用白某某的腰带勒倪的颈部,致倪机械性窒息死亡。郭建平将白某某、倪某某的尸体分别掩埋于上述杨树林内。之后,郭建平多次打电话向倪某某的妻子索要赎金,未果。郭建平到天津市,持倪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分次取款4万余元,用赃款购买了面包车。郭建平将夏利轿车连同白某某和倪某某的衣服烧毁,将手铐以及倪的银行卡等物丢弃。

  此外,2008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郭建平采用锯断窗户护栏的手段,翻窗进入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局某某分局办公楼内,窃得液晶显示器3台、电脑主机5台以及传真机、无线宽带路由器、宽带调制解调器等物(财物价值共计11995元)。被告人郭建平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盗窃事实,赃物被全部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建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郭建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郭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郭建平采用欺骗手段邀约白某某绑架被害人倪某某,在绑架过程中,为灭口将白某某、倪某某杀死,并掩埋尸体,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郭建平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绑架、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郭建平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盗窃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对郭建平所犯数罪,应依法惩处并予并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郭建平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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