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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误喝车上甲醛死亡 车主被判担责三成责任

2013年04月03日 09:58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老板,我渴了,有水没?”“车上有,自己拿吧!”农民工于某拿起一瓶“饮料”一饮而尽后,大呼肚子疼。半天后,于某在医院因中毒死亡!

  原来,于某误喝的是用来给蔬菜保鲜的甲醛溶液(福尔马林)。日前法院判决,车主因为没有妥善保管有毒害性药品,担责30%,赔偿近5万元。

  福尔马林当矿泉水喝了

  去年夏天,沈阳人郑某与新民大民屯镇农民刘某协商购买其菜地内的白菜。双方商定由郑某找五名工人负责将白菜从地里起出,砍净并运至车边,此五人的报酬由刘某负责,但先由郑某垫付。

  6月18日上午,郑某到劳务市场雇来于某等六人装白菜。活儿干到一半儿,40岁的于某感觉口渴,向郑某要水喝。“车上有水,你自己拿去吧!”于某喝完“水”后,直喊肚子疼。此时郑某才发现,于某将其放置在车内工作台上的高浓度福尔马林误喝下。

  郑某随即拨打120,并通知菜地主人刘某,让刘某到道边接120救护车。120医护人员到达后,将于某送往新民市人民医院抢救,但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于某喝下的福尔马林,被盛放在原装药瓶里,是用于蔬菜保鲜的。

  矿泉水与“毒液”混放,车主有责

  一周后,于某的亲属将郑某、刘某告上法庭。法庭上,于某的亲属称,于某受雇于刘某,车主郑某将矿泉水与装甲醛的塑料瓶子都放在一起,应负全部责任。

  车主郑某辩称,于某没有询问过车上有无水,自己也没有说车上有水,于某说肚子疼时,才发现于某是把甲醛喝了。事发后,还与于某老乡一起赶到新民医院抢救,没有耽误于某的治疗时间。刘某称,他只负责把白菜运到郑某的车边,其它的和他没有关系,事发时也不在现场。

  法院认为,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基本的辨识能力,且其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生活,对甲醛(35%~40%的甲醛水溶液叫做福尔马林)等化学制剂为白菜保鲜的毒害性及食用后果应具有常识及判断力。但于某未尽到正常人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本案中于某对其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郑某作为有毒害性药品甲醛的所有人,在明知甲醛有毒害性的情况下,没有尽注意和告知义务,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日前,新民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郑某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给付原告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9万元。法院还判决给付原告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记者梅天磬)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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