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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轻轨站内被人撞倒 摔断两颗门索赔2万

2013年04月03日 13:47 来源:华龙网 参与互动(0)

  大渡口的赵女士在轻轨站内被王国华撞倒在地,两颗门牙断了。随后,她向大渡口区法院起诉,要求王国华及轨道公司共赔偿2万余元,其中有一笔金额为1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获悉,赵女士要求轨道公司进行赔偿的请求未获支持,法院一审判决了王国华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她1.2万余元,其中包含了1000元精神抚慰金。

  轻轨站内被撞掉两颗牙

  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了解到,去年6月14日上午,赵女士带着孩子前往新山村轻轨站乘坐轻轨,当她行至进站口时,乘客王国华正好从进站口左侧进站。因行走匆忙,王国华在未认真观察身边行人的情况下突然右转,结果将赵女士撞倒在地。赵女士“哎哟”一声,接着蹲在地上,捂住嘴巴。待她摊开手一看,手上全是血,而且还有两颗断裂的门牙。

  随后,赵女士前往重钢总医院门诊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部就诊,共用去门诊治疗费3500余元。2012年8月21日,经法医鉴定,赵女士需要进行烤瓷牙修复术,一次需40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

  在治疗期间,赵女士多次找王国华和轨道公司讨要说法,结果令她感到失望,无奈之下,她于去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国华和轨道公司共同赔偿她2万余元。

  起诉撞人者和轨道公司

  庭审时,赵女士的代理人向法官表示,王国华的不小心造成了赵女士受伤,赵女士又是在轻轨站内受伤,轨道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王国华及轨道公司应共同赔偿2万余元。因为门牙折断致使赵女士的容貌受到一定影响,所以她提出索赔1000元精神抚慰金。

  “我和伤者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两个人都在走路,她如果及时避开我就不会有事了。”被告王国华在法庭上称,赵女士自己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轨道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轨道公司已尽到所有安全保障义务,赵女士受伤完全是王国华引起的,与轨道公司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撞人者担全责

  法官审理认为,在此次事件发生过程中,王国华行走时未认真观察行人而突然右转,致使赵女士受伤,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受伤的赵女士正常行走,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同时,赵女士未举证证明轨道公司存在过错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轨道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王国华赔偿赵女士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了1000元精神抚慰金,而对于赵女士先前要求赔偿的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因无医嘱,且法官认为牙齿损伤不应当影响生活能力和行动能力,所以未予支持。

  律师

  什么情况下轨道公司应担责?

  对此,重庆某律师事务所杨朝敏律师介绍,根据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若轨道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负部分责任,比如说因为路面湿滑致使行人摔伤、因设施设备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导致市民受伤等。

  杨朝敏认为,本案中,如果要认定轨道公司负有责任,就必须要认定赵女士在被伤害过程中轨道公司拥有一定的过错。“但王国华的过失行为才是赵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王国华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人,轨道公司与王国华这个直接的侵权责任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所以本案中轨道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记者 吴光亮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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