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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交通指示牌变身广告位 专家指已涉违法

2013年04月06日 15:09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前天,“淮安市交通指示牌竟变身广告位”经媒体披露,即引发网民观点碰撞。赞成者认为,用交通指示牌背面做广告是“一牌多用、节约资源”;反对者则认为“违法违规、部门牟利”。而据了解,省内外多个城市都有意效仿淮安此举,那么,“淮安个例”是否有示范正当性?

  单面做广告违反“交通法”吗?

  轻则算打“擦边球”,重则属“违法占用”

  去年底,淮安市交警部门委托中介公司,将市区459块交通指示牌的背面作为广告位,公开招租。有依据吗?

  省交管局相关处室回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没有禁止规定,做不做在各地。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孙正良研究员认为,这么做应属打“擦边球”。目前,交通牌单面、双面指向,没有统一规定。但一般理解,都是前行单面指向。如果牌子背面是空白,肯定没事。现在招租做广告了,不妥,但似乎也无大错。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顾大松则认为,淮安的做法是典型的“违法占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他说,在交通牌背面做广告,改变了指示用途,不是“擅自占用”是什么?另外,五花八门的商业广告,必然分散驾驶者注意力,增加事故隐患,不安全。

  “交通标志要纯粹、规范,不能商业化。”他的主张,也得到省内其他交通专家的认同。

  印句文明标语就算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不能标注商品、服务名称及电话地址

  昨天,有淮安交警抱怨,“指示牌背面广告印有交通文明劝导语,有公益导向,不能算纯商业广告。”

  的确,这些广告牌除印上商品、服务名称和电话地址外,下方还有一行字——不是“千里之行 始于文明”,就是“文明出行 和谐礼让”。

  省工商局广告处长薛荣刚说,非营利、独立性是公益广告存在的基础;其次,发布的目的和形式也有要求。 下转A2版

  上接A1版 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不能混淆。公益广告只能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而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而淮安这些广告牌,一开始就以商业广告招标,而且商品、服务名称和电话、地址一应俱全。尽管其中夹了一句文明标语,但不能改变商业广告属性,这一点毋庸置疑。”

  交通牌上做广告违反“广告法”吗?

  绕开工商机关前置审查、登记许可,违反广告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监督管理。而记者从淮安市工商局了解到,“这些广告发布,没有走规定程序”。

  “此外,还违反了广告法第32条。”薛荣刚说,《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因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无《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工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淮安市工商局广告处副处长徐建峰补充道。

  顾大松对工商部门监管难度了然于胸,希望工商部门“该管则管”。同时透露,他们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正起草全省交通标志民间标准,对指示牌的内容、大小、高度、颜色包括正反面的运用等,都作出规定。下半年,将向公安机关推荐,并向社会发布。“对淮安广告牌研讨后的新成果,会抓紧吸收到未来标准中。”

  昨天,记者联系淮安市公安局宣传处长徐国庆。他说,这些交通广告牌正在抓紧清理,现在仅剩城市外围一小部分了。

  本报记者 林 培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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