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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无证驾车撞死无人带领儿童赔偿24.5万

2013年04月07日 17: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4月7日电 (李东艳 徐欣)在江苏新沂境内,一男子宋鸿兵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叉车行驶时撞到一个放学后无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后,宋鸿兵选择了主动报警并投案自首,后积极赔偿受害儿童家人24.5万元,取得谅解。7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鸿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42岁的宋鸿兵是山东的个体工商户,2012年11月19日15时许,宋鸿兵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叉车沿新沂市某街道由北向南行驶时,由于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当他看见在此道路上放学后无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小贝时,两人距离已没有多远,宋鸿兵赶紧采取刹车措施却为时已晚,车子还是撞到了小贝身上,致使小贝摔倒在地当场死亡。

  “撞到人了!”意识到闯下大祸的宋鸿兵选择了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鸿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小贝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当时我的视线被挡,并没有看到有什么人在车旁边,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了车祸。”庭审中,宋鸿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他称对此事很是内疚。其后,宋鸿兵与小贝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小贝的近亲属经济损失24.5万元,小贝的近亲属表示对宋鸿兵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鸿兵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操作证驾驶未经登记的叉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宋鸿兵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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