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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楠溪江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 男子非法采砂获刑

2013年04月07日 18: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4月7日电(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石卒)近日,浙江温州楠溪江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在楠溪江非法开采砂石的刘某被永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1年,刘某为了开采楠溪江砂石资源,与该县沙头镇响山村村民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刘某以提供“温挖18”挖泥船的形式出资且占30%股份。

  同年7月11日,刘某等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楠溪江响山村和高浦村之间的“龟湖潭”河道中非法开采砂石。

  2011年7月22日,永嘉水利局发现刘某违法开采行为后向刘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此后,永嘉县水利局又多次劝阻、制止刘某的非法开采行为,然而刘某仍屡禁不止,擅自违法开采砂石。经查,至2012年6月19日永嘉县水利局作出没收该挖泥船等行政处罚决定时止,不到一年时间,刘某等人出售砂石收入就达人民币131.9万元。

  同时,刘某作为“温挖18号”挖泥船的主要负责人,在该挖泥船采砂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致使该挖泥船管理混乱。2011年8月18日中午,“温挖18”挖泥船工人钱某在对该挖泥船的挖砂机进行清洗时,被突然启动的挖砂机卷压致死。后经永嘉县沙头镇响山村刘某非法采砂船“8·18”机械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采砂船主要负责人刘某应负主要责任。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采矿,出售砂石收入达人民币131.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同时作为挖泥船的主要负责人,刘某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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