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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炸药拦车抢劫数起 潜逃18年后投案自首

2013年04月08日 19: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德4月8日电 (叶茂 曾鸣)男子伙同他人持炸药、斧头、匕首等作案工具,于浙江、福建等地拦截长途卧铺客车实施抢劫,并对乘客进行殴打致伤。

  福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对外披露,该院一审判决一起持炸药拦车抢劫案,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陈某、郭某有期徒刑14年、9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8月,陈某与同案人员郑某等4人购买了炸药、斧头、匕首等作案工具,商定前往福建石狮市抢劫客车。同月31日,陈某与同案人于石狮市乘上一辆开往浙江的卧铺客车。

  次日凌晨4时许,客车行至宁德福安市黄沙大桥附近时,陈某等4人持炸药、斧头、匕首等凶器威胁并对车上9名乘客进行搜身,劫得现金4200元人民币、金戒指4枚等财物,并殴打乘客致2人轻微伤。作案后,陈某等4人进行分赃。

  同年9月,陈某、郭某与同案人员郑某等6人商定到浙江瑞安市抢劫客车。同月12日,陈某等6人携带斧头、匕首、炸药等作案工具,于瑞安市乘上一辆从浙江青田开往福建福州的卧铺客车。

  次日凌晨3时许,客车行至福安市松罗地段小浦线78KM+500M处时,陈某等6人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对十余名乘客进行搜抢,劫得现金107120元、100美元、金项链1条、手表1只,并砍、刺2名乘客致伤。作案后陈某、郭某等6人进行分赃。

  案发后,警方从同案人员家中提取到赃款27970元,该款已由被害人领回。陈某、郭某分别于2012年4月21日、5月7日向福安市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严重。

  陈某、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够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某、郭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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