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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挪用村资金13.5万 被判刑2年半

2013年04月09日 11:18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身为村主任,擅自挪用村里资金13.5万元。近日,龙岩上杭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温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温某,46岁,上杭县蓝溪镇人。2007年3月,为帮助他人完成银行朋友的吸储任务,他利用村主任的身份,通过村出纳将20万元村财转入其个人账户,并将其中10.5万元归个人使用,在半年后才还清该款项。同年7月,他再次挪用3万元村财,借给他人使用,两年后才归还。(海峡导报 通讯员 吴伟芳 记者 李贵荣)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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