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江苏高院:假离婚更改房主后要求复婚不予支持

2013年04月09日 14: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假离婚等6种纠纷情形,向全省法院发出司法对策及建议: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在其近日发布的《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中指出,结合前几次房产新政出台后的情况,预计在各地实施细则出台后,假离婚情形可能增多。由于“新国五条”规定了更严格的限购、限贷条件,购房人为了规避新政策,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原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房产,从而获得购房资格或贷款优惠。

  “一些有多处房产的卖房人,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协议离婚使夫妻一方成为只拥有唯一住房的产权人,从而规避个税征收。实践中可能出现假戏真做,没有分得财产的一方主张协议离婚无效而引发纠纷。”江苏高院民一庭法官潘军锋告诉记者。

  “再有就是签订阴阳合同、借名购房、以房抵债、中介机构违规、商业用房、保障房纠纷等情形可能会增多。”潘军锋说,面对可能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江苏高院建议全省法院,准确把握“新国五条”精神实质,妥善运用法治化裁判方式,保障房地产新政有效落实。丁国锋

【编辑:姚培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