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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卖同居女友首饰获刑 辩称经济上不分彼此

2013年04月11日 16:16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热恋中的男女双方在一起同居期间,一方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对方价值6340元的黄金首饰卖掉,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昨日,记者从新密市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铭被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刘铭的辩解:在讯问过程中,刘铭辩称自己和张亚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是不分你我的,张亚的东西就是自己的东西,二人都有处分权,故其行为不是犯罪。

  背景新闻

  现年27岁的刘铭(化名)系新密市无业人员。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刘铭在新密市区玩耍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家住新密市来集镇的女青年张亚(化名),双方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

  两个月后,二人住在一起,过起了同居生活。因平日关系甚好,二人在生活花销上并未区别彼此,谁有钱就花谁的。去年11月的一天,刘铭打开抽屉找东西时,发现张亚的红色首饰袋放在抽屉内,里面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刘铭随后来到新密市一商场门口,以4150元的价格将红色首饰袋内的黄金首饰卖给一回收黄金的路边小贩。拿到钱后,刘铭便直接来到新密市一家游戏室疯狂玩耍。

  当天晚上,张亚下班回家发现自己黄金首饰被盗,便猜测是其男友所为,就到游戏室找刘铭索要首饰。得知首饰被卖掉后,张亚就向刘铭索要卖首饰的现金,未果。张亚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随后,刘铭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经鉴定,黄金首饰共计价值6340元。案发后,刘铭已将卖首饰所得赃款4150元归还给张亚。

  采访中,有些人认为,刘铭与张亚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物存在不可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那么,刘铭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且听检察官释法。

  同居期间私人物品仍属私人财产

  我国法律法规对什么是合法婚姻作了明确界定。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铭与女友张亚二人只存在同居关系,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涉嫌构成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上述规定,显然同居男友(女友)不属于近亲属范畴。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除婚前个人财产及法定属个人财产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拿走另一方财物或二人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不构成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中,刘铭既不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双方也不是夫妻关系,所以其偷拿的不是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刘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且盗窃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犯罪。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刘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并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中的两人本处于恋爱甜蜜期,却因一方偷拿恋人财物致使二人分道扬镳,而刘铭也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留下了污浊的一笔。检察官提醒,同居男女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同居中的私人财物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仅应妥善保管,同时应避免因财物引发的各种违法犯罪事件。 (河南法制报 首席记者吴倩 实习生朱琳 通讯员张胜利 郭艺辉 张永超)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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