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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唐慧案的结果将具有标本意义

2013年04月15日 15:56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以个案推动法治演进和制度反思,挖掘并理性地运用、拓展现有制度性权利空间,是社会创新的强大助推器。反之,放弃现有的法律制度空间与可能,放弃法治突破的契机,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伤害。

  据报道,唐慧在诉永州市劳教委一审宣判后先是称“法庭乱判”,随之拒绝起立,后来又在庭外掩面长泣10分钟。她为何如此恍惚,如此伤心?

  永州市劳教委的代理人说,“不当不是违法,‘明显不当’是合法范围内的‘不当’”。一般意义上的“不当”确可解释为合法不合理,但合理性审查有一个度的问题,走向极端的“明显不当”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滥用职权是违法情形之一,为什么确定“没有违法”?

  当不同位阶之间的法律规范相互冲突时如何抉择,既考验着司法的法律适用技术,也检视着司法的智慧和人文关怀。《立法法》第90条明确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可见,即便视为劳教依据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规定》是行政法规,但因之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该并且可能得到纠错。根据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规章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上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据此,作为部门规章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本不缺乏抽象的审查途径。

  如果既能站在个案的立场,又能有更宏大的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用足现有的法律机制和制度空间,有关法院完全可以中止审理,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抽象审查,并借此沟通地方和中央的两种法律机制。果能如此,唐慧案的结果就不仅仅关涉到唐慧及其家人,而将具有法治上的突破作用和标本意义。

  以个案推动法治演进和制度反思,挖掘并理性地运用、拓展现有制度性权利空间,是社会创新的强大助推器。反之,放弃现有的法律制度空间与可能,放弃法治突破的契机,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伤害。

  也许有人担心,劳教制度一朝被废,会不会导致旧案赔偿问题井喷?笔者以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运用、审慎替代方案的理性设计和合理的补偿抚慰机制跟进,能有效避免这一问题出现。(倪洪涛 作者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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