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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女子杀母:“看到”母亲拿刀要砍她

2013年04月17日 10:35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在幻觉中 患精神分裂症的女儿挥刀杀母

  西山区检察院受理昆明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问题也来了:实施强制医疗后 费用谁来承担?

  近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昆明市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精神病患者杨某某将其母亲杀害,此案与常规办理程序不同的是,杨某某没有被遣送回家,而是在警方的约束性治疗下,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强制医疗。这成为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西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的案例。该案的办理,是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能够有效避免精神病患者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精神康复。但是,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强制医疗的背后,医疗费用谁来付?却成为公检法面对的一个难题。

  〉悲剧

  她“看到”母亲拿刀要砍她

  “我看见我妈举着菜刀要砍我,我气得也拿起了一把刀,我妈问我拿刀干什么,是不是要砍她,还嘲笑我有本事就砍……”就在这样的幻觉中,家住昆明某小区的杨某某,挥刀砍向自己的母亲。

  没患病之前曾卖过卤菜

  40岁的杨某某,没有患病(2005年)前,曾经卖过卤菜,她的厨艺一向很好。然而,2008年时,家人发现她的精神开始不正常,之后带她去医院看,最终确认她患了精神分裂症。在家中,排行老二的她,不发病时,孝顺的她和母亲李某某关系很好,母女俩从未有过大打出手的事。出事之前,杨某某一直靠药物治疗,但她的病情仍处于时好时坏的状态,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大吵大闹,还会摔家里的东西,但她从来不会对自己的母亲动手。

  “我妈数落我的不是”

  今年2月6日,母亲李某某提了一些年货去看望女儿。到达后,杨某某的丈夫和孩子都去上班、上学了,只有杨某某一个人在家。李某某把东西放下,和女儿拉起了家常。快到下午4点时,杨某某便给丈夫打电话,问丈夫什么时候回家,她和母亲要做饭了。

  谁也没有想到,悲剧在之后不久便发生了。杨某某和母亲在洗菜做饭的过程中吵了起来,“我妈说着说着就开始数落我的不是,一会儿说我在家里待着钱也苦不着,一会儿又说我不好,要和老公闹离婚……”杨某某事后回忆,那天母亲唠叨的话像刀子一样戳在她心上。“我生气了,和她对骂。”被骂急了的杨某某从沙发上跳起来,到厨房里和母亲争执。

  母亲倒在血泊中,她似乎被吓醒

  在幻觉中,她“看见”母亲举起菜刀要砍她,她也气得拿起一把刀砍向母亲……母亲倒在血泊中,当场死亡。幻觉中的杨某某似乎被吓醒了,她连忙打电话给丈夫,催促丈夫回家吃饭。丈夫听到她语气不对,提前回了家,打开门看到的那一幕,让他倒吸了一口冷气。这时16岁的儿子放学回家,丈夫一边抱住“不正常”的杨某某,一边赶紧让儿子打电话报警。

  “我会看到我妈从柜子里跳出来骂我”

  案发后,昆明市公安局太家河派出所赶到了现场。只见杨某某蹲在母亲的遗体(已盖上一块布)旁。在提讯杨某某时,民警发现她“目光呆滞、双手会克制不住地敲打桌面”,不过,作案后的杨某某稍微清醒了一点。她告诉办案民警,母亲常常骂她,有时她会看到母亲突然从柜子里跳出来骂她。她的家人称,从2005年开始,杨某某就会自己说胡话,对家人疑神疑鬼,2008年还发生了一起自残事件,吓坏了家里人。

  “我们都不知道她有病”

  杨某某正常时,她在邻居眼里是个很好很热情的人。直到案发,四邻并不知道她患有精神病。

  案发后,一位邻居非常后怕地说:“如果不是案发,我们都不知道她有病,我们当然希望公安机关能够采取有效的办法,不能说她不负刑事责任就放任不管,还是应该给她一定的治疗啊!”

  〉程序1

  警方

  对患者实施约束性治疗

  就杨某某一案,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行为受到幻觉、妄想的影响,无刑事责任能力。

  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保护性约束治疗。随后,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分局写了一份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到了检察院。

  2检方

  向法院提出 强制医疗申请

  据西山区检察院公诉二科科长王敬才介绍,针对杨某某患有精神病史的实际,公诉部门重点对申请强制医疗的必要性进行了严格审查:是否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否应该负刑责?是否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通过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本着改善杨某某病情、助其回归社会,同时防止其再犯、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出发,该院作出对杨某某进行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近日,西山区检察院依法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昆明市首份强制医疗申请。目前,被申请人杨某某在云南省精神病医院进行保护性约束治疗。

  3法院

  审理后一个月内 强制医疗

  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郭志勇介绍,杨某某杀害母亲一案,他们准备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郭志勇说,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对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如果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会把涉案精神病人安排到政府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法院批准。此外,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意义

  有效避免精神病患者再次犯罪

  事实上,在云南全省来看,因精神病患者导致的惨剧并非个案。“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亡的案件,近几年云南还是有的。”西山区检察院公诉二科科长王敬才介绍,以往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患者的看管和医疗费用,更多由其家人或监护人负责,政府很少有实质性介入。由于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家庭贫困,根本无力看管或对其医疗。在精神病患者对社会继续有危害可能性的前提下,政府对其强制医疗,自然被看做一项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安全的措施。新刑诉法中关于强制医疗的规定,让人看到了政府对这类特殊群体的关照。

  王敬才说,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第284条至289条共用5个条文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引入了这一法定程序,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的双重关怀,能够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对精神病作案者,也是刑法的一种处遇措施,只是不同于诉讼而已。另外,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精神康复。

  目前,云南共办理了7起这样的强制医疗案件。

  有效防范“被精神病”

  “事实上,对于精神病人这个特殊群体,如果他们犯案了,我们如何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从而消除其对社会带来的不稳定的因素,也是在探索中。”王敬才认为,以往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只经公安机关启动精神鉴定确认程序,再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便可进行强制医疗。这一做法,在过去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其保护公众安全、保障精神病患者自身权益这两方面的功用,均未完全得以实现。更引人关注的是,因很多“被精神病”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其被滥用的制度弊端多次遭到诟病。

  “现在将强制医疗引入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建议,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最后做出是否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也使决定的作出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王敬才说,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强制医疗进行了从行政化到司法化的法治化“改造”。该法规定,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提交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最后由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强制医疗从行政决定上升为司法决定,在更高层面规范了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生动体现,能有效防范人为的“被精神病”发生。

  〉难题 强制医疗费用从哪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第284条至289条规定了强制医疗的法律执行程序,但是,在法条中并没有介定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后,由哪方来支付治疗费用,那么费用究竟由哪方来埋单呢?

  医院 费用问题是件尴尬事

  一个精神病人,在费用治疗上需要支付多少?接受晚报记者采访的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柳科长介绍说,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收费问题,院方主要是依据综合性疾病来区分费用的高低,如是否在发病期?是否是康复性治疗?因此,在费用上是有差别的。但是总体算下来,一个精神病人每月平均需要约5000元左右的费用,如果是老年患者,则需要六七千元左右。如此算来,一个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用大约在七八万元。

  而在柳科长看来,在费用问题上的确是件尴尬的事。“我想,虽然是强制医疗,但是家属对患者也应该有相应的监护权利吧,所以他们也支付一些费用并不矛盾。”柳科长认为。

  检方 费用问题,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据记者了解,在杨某某一案中,公检法三方均就昆明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共同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这确实是个问题。”三方都觉得,在对杨某某实施强制医疗后,费用是个难题。王敬才介绍,他们在接到杨某某这个案子后,也多方进行过了解。“在新刑诉法生效后,我们在办理这些案件都还处于探索之中,费用问题如何解决,只能走一步看一步。”据他了解,目前全国共有17家公安机关所属的康复医院,但云南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康复医院。最近,双柏县办结的一起案件,是一个精神病人将其母亲踢成轻伤案。目前,对其费用问题就暂时采取了家属方出一部分钱,民政出一部分钱的办法。“但是这个不是长久之计,既然是强制医疗,会不会存在本来有承担能力的患者家属却认为自己不该付治疗费呢?我认为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的案件办理中,费用最终是由国家来出,而在这方面应该有一些法律方面的细化措施出台,为以后的案件办理指明方向。”

  法官 相关配套措施或细则没跟上

  “我个人认为这个也确实是个问题。”郭志勇说,其实,就杨某某的强制医疗费用问题,他们也进行过探讨。新法出台后,相关的配套措施或细则没有跟上,这对他们办案的确带来了难度。如果治疗费用得不到保障,那么这一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将大打折扣。

  因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切实解决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设置与经费保障难题,从而促使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工作走向良性发展轨道。“司法救济必须跟上,才能真正做到了法律的公平合理。”他建议,费用究竟由哪几方来承担,最终还是应该出台法律细则进行明确的规定。

  警方 “这个问题并不好办”

  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执行强制医疗的部门,“我们也觉得这个问题并不好办。”太家河派出所所长石磊说,他们过去在遇到这样的案子,在对作案者进行约束性治疗后,一般都是交由家人照顾,之后撤案。现在进入了法律程序,就要按法律办。“不过,我们也是在摸索中办。在这样的案子中,我们是没有专项资金的,我们只能向政府申请拨付专项经费。” 石磊说,就杨某某的案子,如果家属目前有承担能力,送至精神病院进行治疗是可行的。但是遇到家庭困难的又必须进行强制医疗的,究竟如何办?“还是要由政府和公检法几家坐下来,有一个切实的实施方案,相应的协调、对接机制”,不过,他更希望在强制医疗办案条款中,国家能出台更细化的措施,由有关部门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律师 这笔费用应该由财政出

  “立法上还是有欠缺,我个人建议这笔费用应由财政经费出。”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孙继能说,如果杨某某经由公安机关送进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后,法律上的监护人应该还是家属,除非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变更。而公安机关将精神病人交给医院后,院方也应承担管理权,由精神病院进行管理、监护和决定,“已经上升到了司法程序,家属来交这笔费用也是不合理的”。(李荣 邓建华)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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