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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拆仓库坠亡 父亲是“工头”被判赔前妻17万

2013年04月18日 13:45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父母离婚后,儿子小宇跟父亲吴某生活。

  去年6月,24岁的小宇在吴某承接的仓库拆除工作中,意外摔死。母亲李某将吴某、仓库所有人卢某、地块所有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50余万元,其中要求三人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余元。

  芗城法院判决,吴某支付李某因小宇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70000元,被告卢某赔偿47000元。

  昨日,漳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儿子的死亡给吴某和李某都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李某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道理。

  【事件】

  儿拆仓库坠亡母亲索赔50万

  1997年,吴某与李某离婚,小宇由吴某抚养。

  吴某带着小宇在漳州打工,虽没有任何施工资质,但还是经常承接一些拆除工程。

  2011年,卢某向某开发公司租借一地块建仓库。双方约定,卢某承担租用地块所产生的全部法律、经济责任。去年由于该地块被政府征用,开发公司便向卢某要求收回土地。按照协议,卢某需将搭建的仓库拆除后再还给公司。

  吴某承接了卢某的拆除任务,小宇负责拆除现场管理。在拆除过程中,小宇从仓库顶部摔落,抢救无效死亡。

  小宇死亡后,母亲李某将吴某、卢某及开发公司列为被告起诉至芗城法院,要求三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50余万元,其中50%的份额归李某所有。

  【庭审】

  作为工程承揽者父亲应担责70%

  芗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某与吴某是以交付一定的劳动成果作为合同目的,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特征,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

  小宇在拆除仓库时摔死,父亲吴某作为拆除工程的承揽者,是工程的主要受益人,依法应对作业风险承担责任。他在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也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网、安全帽等必要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宇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担本案15%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卢某明知吴某无相应资质而仍将仓库交于其拆除,主观上具有一定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15%为宜。

  开发公司只是事故发生所在的土地所有人,不是被拆除仓库的所有人,与其他当事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同受丧子之痛无需付精神抚慰金

  作为小宇的母亲,李某有权向各责任人请求赔偿,但她要求享有小宇死亡赔偿金的50%,应先扣除小宇自行承担的部分。

  精神抚慰金方面,儿子的死亡给吴某和李某都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李某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卢某应按其承担的责任,给予原告部分精神抚慰金。

  故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应支付原告李某因小宇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70000元,被告卢某赔偿47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吴某、卢某均对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都报闽南版 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杨建竹 林娟娟)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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