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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危急情况口头遗嘱属无效

2013年04月18日 15:37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塘沽张女士膝下有四个子女,除长子与她共同生活以外,其他子女都独立生活。2012年10月,张女士不幸离世,留下的遗产只有一套住房。正当张女士的老三和最小的妹妹正准备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母亲房产时,大哥却声称母亲在临终前立过“口头遗嘱”,明确表示上述房产由老大继承,同时他还拿出了几张证明,有张女士的前夫和一位侄女,他们均能证明张女士立过此口头遗嘱。◎律师说法: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我国法律规定,当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所以该案件的关键所在就是这个“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法律条款中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本案中,老大并没法证明张女士是否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其次他所提出的见证人都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该口头遗嘱应该无效。 记者 王宁宁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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