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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彭再魁获刑10年

2013年04月23日 16: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长沙4月23日电 (记者 李俊杰)4月22日,湖南衡山县人民法院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彭再魁受贿一案进行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彭再魁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彭再魁违法所得332万余元,上缴国库。

  据悉,1997年9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彭再魁先后担任长沙市国土局芙蓉分局副局长、局长,芙蓉区朝阳街街道党工委书记,芙蓉区政府副区长,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等职务。在此期间,彭的身边不断围绕着地产商和建筑商,让其迷失了自我,最终在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上落马。

  衡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再魁利用自己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李某某、周某、许某某等11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彭再魁单独受贿数额为273.333296万元,伙同其兄彭伯魁共同受贿人民币58.8281万元,共计受贿人民币33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彭再魁向检察机关退交了32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再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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