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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宣判拐卖儿童案 主犯获刑13年辩称是做好事

2013年05月02日 15:56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4月26日上午,林州市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拐卖儿童案。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当庭宣判,社会各界的旁听,新闻媒体的集中报道,正式拉开了全省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的序幕。

  现场:被告辩称自己是做好事

  当日9时,5名被告人(其中女性2人)陆续被法警押进法庭。

  五名被告人中,王琴英60多岁,其次是48岁的李生林,另外三名被告人侯建苏、张玉华、李长江相对年轻。

  根据指控,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路付江、张录芹等3人(均另案处理)去广西壮族自治区拐卖女婴,找到张玉华负责开车。4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从黄兰英(另案处理)处买得两名女婴后,路付江、张录芹、张玉华将两名女婴带回林州市。其中,一名女婴被以2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白珍瑞(已判决),2012年8月31日,林州警方将该女婴送往安阳市福利院寄养;另一名女婴则以3万元价格被卖掉,2013年3月12日,林州警方将该女婴送至林州市老年公寓寄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指控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等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李生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侯建苏、王琴英4人系从犯。被告人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5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李生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庭审中,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三人多次辩称自己文化低、不懂法,将婴儿“卖”给那些不能生育的人是善意的,只是想帮助那些没有孩子的家庭,自己本想是“做好事”。

  “那对夫妻没有生育能力,买个婴儿也是为了日后养老,冯军强对我说孩子不是偷来拐来的,如果知道是从广西买来的孩子,我肯定不会做这种事。”李生林表示自己是被逮捕之后,在看守所里看了些法律相关书籍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很是懊悔。

  可悲的是,5名被告人中,居然有人为了200元的电话费、500元的好处费,铤而走险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庭审现场旁听席座无虚席,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振民、政治处副主任齐守文,安阳中级法院副院长索艳霞,林州市委书记郑中华,林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强,林州市法院院长李玉清等领导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

  剖析:根本在切断买方市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给整个家庭甚至是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极大的,从商业上来说,是一种买卖行为,以前打击的主要是卖方,以后应加大买方(购买者)的打击力度,从源头治理,加大对市场需求的风险代价和成本代价的打击力度。”在庭审结束后召开的座谈会上,林州市政协委员郭庆利说。

  林州市人大代表、妇联主席刘霞称,在林州的偏僻农村,还存在买媳妇的行为,这不仅是一种社会的丑恶行为,还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林州市法院副院长、审判长景瑞红直言,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是背后丰厚的利润。

  我国刑法规定,凡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打拐”的重点是人贩子,处罚也比较严厉,而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大多不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予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交易现象的长期存在。

  景瑞红表示,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根本在于切断买方市场,只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启动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才可以有效遏制被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犯罪行为。

  严打: 不能让这些孩子再受罪

  “林州法院的公开开庭审理和当庭宣判,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这些孩子还没有真正回到自己父母身边,这是我们的遗憾。”孙振民说,有些人贩子在拐卖的途中,会把孩子装在麻袋里、笼子里,像对待动物一样,“了。”

  孙振民向记者介绍,旁听这次庭审很受启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受害最大的是被拐走孩子的家庭。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较多,孩子是父母的精神支柱。一旦孩子被抢走、被骗走、被拐走,造成骨肉分离,整个家庭也因此精神崩溃,甚至家庭破裂;还有一些孩子在拐卖途中,因不堪忍受折磨、虐待而死亡,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安定。

  据了解,省法院在全省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办公室设在省法院刑事庭,以监督指导全省法院依法正确处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孙振民表示,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公开报道的目的就是打击和震慑犯罪,宣传法治,教育群众。孙振民提醒家庭、幼儿园、学校、妇产医院要加强防范意识,增强保护意识,将打击犯罪和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并重,在社会上营造一个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浓厚氛围。 (河南法制报豫北新闻 记者朱淑博 王文婷 通讯员刘水舟 石博仁 李广/文图 )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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