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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谎称没有作案时间 航班信息将其揭穿

2013年05月06日 09:0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惯偷徐维东在第四次被法院判刑后提出了上诉,辩称自己不具有作案时间。二审期间,检方出示了徐维东乘坐航班的信息记录,令他的谎言不攻自破。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处徐维东有期徒刑8年。

  39岁的徐维东是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有多次盗窃前科。1993年11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检察院指控徐维东于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5月10日实施了8起入室盗窃,窃得现金、手机、戒指、耳环等物价值4万元左右。此外,他还被控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徐维东已经构成盗窃罪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8年。此后,徐维东提出上诉,称其只在2012年3月24日实施了一起盗窃,另外7起盗窃犯罪证据不足;而且在2012年1月28日及5月10日发生的两起盗窃,他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

  为揭穿徐维东的谎言,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中国民航总局公安局出具的航班信息查询,信息显示,徐维东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乘坐飞机出入北京的情况。航班信息查询证明,徐维东在各被害人家中财物被盗之时,具有作案时间。

  法院指出,公安机关经过勘查,从被盗现场的窗框、抽屉、单人床及写字台等处提取多枚指纹痕迹,经鉴定都是徐维东所留,而且航班信息查询证明,徐维东在各被害人家中财物被盗之时,具有作案时间。因此,法院认定,徐维东已经构成盗窃罪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孙思娅)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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