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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受贿81万元“卖”工程 一审获刑10年

2013年05月06日 13:03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公司副总经理借职务便利,向欲承建工程者索财81万元,结果获刑10年。

  本报讯 黄志红、叶国平、记者龚汉斌报道:王某于2009年6月28日被聘为一家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基建项目。

  2009年8月,邹某欲承建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王某以要请公司的人吃饭、抽烟和送礼为由,索要1万元。邹某遂于8月31日将1万元存入王某提供的其女儿的个人账户上。后来,王某又提出,如果要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邹某还应支付10万元好处费。邹某同意了,与公司签订了厂房及附属设备建设合同。是年10月15日,邹某将10万元存入王某的个人账户上。2009年11月,姜某欲承建公司的施工建设工程,王某提出要10万元好处费。姜某同意了,与公司签订了二期厂房五栋承建合同。签订合同的当天,姜某给了王某10万元现金。后姜某欲再承建公司的工程,王某这次提出要20万元好处费。姜某同意了,与公司签订了综合办公楼承建合同。签订合同的当天,姜某给了王某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29日,王某又以同样方式索取欲承建公司办公楼的颜某的好处费40万元。

  近日,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江南都市报)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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