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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肇事后超半数索赔难 撞人如何定案存争议

2013年05月06日 13:39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许多昆明人出行靠电动车,而小小电动车引发的肇事却占交通事故的八成。有的市民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撞人顶多赔钱了事,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实,电动车撞人的索赔纠纷不少。有些电动车无证无牌,于是,电动车驾驶人故意逃避事故处理。记者了解到,至少50%以上的涉电动车案件面临“事故处理难、事主索赔难”的尴尬境地。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认为,交通肇事罪并不仅仅限于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只要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现 状

  “满城尽是电动车”毁誉参半

  电动车价格低廉、骑行方便,低碳环保,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不容忽视的是,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正在随之攀升。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商会会长周云江曾透露,从1999年开始,就有400余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在云南销售,10多年间,已经销售出300余万辆,仅在昆明辖区内就销售出近200万辆,普及率达到80%,已经名副其实地占据了昆明第一交通工具的位置。据介绍,目前在昆明主城区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电动自行车大约90万辆,实际上正在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大约有100万辆,而且还在以每天300辆左右的速度递增。

  电动自行车的不断增加和各种社会问题的日渐暴露,令政府相关部门极为头疼,大都陷入了一种“管,该怎么管;不管,却又各种问题突出”的困境。电动车频频“惹祸”的情况,虽然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但管理手段都仅仅停留在罚款上,且这种执法手段遭到各界的“以罚代管”的质疑。

  据交警介绍:“电动车速度快,加上驾驶人的一些不良驾驶习惯,是电动车高肇事率的重要原因。”记者采访了解到,电动车最受人诟病的弊端主要有速度快、抢占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逆行和闯红灯、带人行驶和乱停乱放等,这些因素使得电动车成为严重的交通隐患。在昆明街头,电动车载人现象普遍,有的甚至搭载三四个人;上学和放学时分,学校门口的庞大电动车队伍蔚为壮观;车祸现场,电动车被撞得面目全非,令人触目惊心。

  在“第一交通工具”的背后,却是令人心惊肉跳的案件数据:2009年,昆明市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案件突然井喷般地暴增至1万余起,占昆明市交通事故案件总数的22%;2010年,数据又进一步攀升至1.3万余起,占昆明市交通事故案件总数的25%。最新的数据同样是骇人的:2012年上半年昆明电动车事故达到304起,造成36人死亡。

  问题

  电动车肇事后超半数索赔难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绝大多数电动车交通事故中,由于电动车有些无证无牌无交强险。于是,一些司机故意逃避事故处理,至少50%以上的案件面临事故处理难、事主索赔难的境地。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说,一些电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随意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超载、闯红灯等行为频频出现。一些年轻人对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相约“飙车”,一味追求“速度感”,这些都是导致电动车事故频发的原因。当一个交通事故的发生,走正常的法律程序都要耗时几个月的时间,这对当事人来说不只是肉体上的折磨,更是精神上的煎熬。况且,我国在对电动车规范方面还存在不少空白,这就给司法机关解决这类纠纷带来了很多困境。

  电动车事故多发,和它速度快但刹车性能差,驾驶人不需要经过培训考核有关,所以经常出现载人载物、逆行、抢道等行为。更为严重的,还有电动车事故后的理赔问题。在事故处理的实际操作中,一些电动车司机为了逃避事故赔偿责任,干脆不配合、消极对待事故处理,有的甚至逃离昆明,致使事故处理困难,对方当事人索赔难的困境。王理乾说,如何认定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即是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而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类的超标电动车进行合理的规范,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事故车辆的性质进行认定,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并且,也让法官在赔偿标准上没有参考标准,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尴尬

  事故多却鲜有人买电动车保险

  不要求投保交强险,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我国从2006年7月1日开始,要求所有的机动车在上道行驶时,必须到保险公司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样,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就有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医疗费用、人身伤亡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而对于电动自行车并没有这样的要求,以致肇事者无力赔偿时,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治。

  在频发的交通事故中,许多人轻则皮破骨损,重则流血丧命,如何维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有人建言,强制电动车保险是可行的出路。然而,电动车目前仍被划归为非机动车,没有强制购买保险的政策和法规,因此电动车保险在近几年基本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就连保险公司都很少涉及,保险公司不愿意介入电动车保险市场的主要原因是,每辆电动车的保费不过几十元,但出险率高,风险大,保险公司不愿意做这个亏本买卖。

  一基层法院法官说,在他们审理的案件中,电动车车主几乎没人给电动车上过保险,许多人甚至不知道电动车有保险,知道的,也认为没必要或者程序复杂、理赔难而没有投保。一旦发生事故,尤其造成重伤、死亡的,对他们几乎造成倾家荡产的后果,给案件的审理以及受害方都带来很大困难。而判决的“电动车事故案件中”,有多半是电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

  电动车撞人该如何定案存争议

  有这么一个案例。李某骑电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与行人罗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车行道右侧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造成罗某10级伤残。事后,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该案在立案受理时,在定什么案由上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然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是由电动车与行人之间碰撞造成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但原告的损伤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据实际情况还是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为宜。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因为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是由电动车与行人之间碰撞造成的,而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既然不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下又没有相应案由,则适用上级案由,即为侵权责任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本案中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也不能直接认定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下没有相应案由的则适用上级案由即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本案中原告的健康权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侵害,根据相关案由的法律规定,其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

  最后,法院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受理了此案。

  律师

  电动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未纳入强制保险范畴。而使用电动车的群众,许多为中低收入家庭,赔付能力较低,一旦发生事故,尤其是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有责无能”的矛盾突出,给事故的赔偿调解工作带来极大困扰。

  那么,电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定什么案由呢?绝大多数市民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撞人顶多赔钱了事,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然而,大多数人也许对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比较容易理解,但却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违章发生重大事故,当事人也可能会被追究刑责不甚了解。那么,电动车撞人是否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交通肇事罪并非只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电动车违规造成的伤人事故,也会被定罪入刑。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认为,交通肇事罪并不仅仅限于机动车。《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该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只要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会被定罪入刑,这与使用什么交通工具无关。(夏体雷)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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