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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到手新娘失踪 律师:未办结婚登记也可讨回

2013年05月07日 11:38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5月3日,柴先生打通本报法律热线说,最近他的“新娘”严女士带着3万元彩礼钱和价值1万多元的首饰外出后音信全无。面对家中遭受的损失,他和家人该如何追回彩礼?

  反映:婚礼后“新娘”失踪

  柴先生是从武威来兰的打工人员。去年年底,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来自陕北的严女士。交往几个月后,他觉得对方在性格等方面与自己很合得来,于是双方开始恋爱。

  4月下旬,他带着女友严女士去了老家。由于严女士说话、处事显得很得体,于是柴氏父母便答应了这桩亲事。随后,父母先后从存折上取了5万元钱,其中2万元供其买结婚衣物及金首饰,3万元是严女士代表自己的父母向柴家索要的彩礼。4月25日,当柴先生提出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却被女友以忘带身份证为由婉言拒绝,还口口声声称“结婚登记先不着急,慢慢办也不迟”。就这样,28日那天他们按照老家的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29日晚,让柴先生没想到的是当自己从外面回到家中时,却发现严女士不见了踪影。拨打其手机,结果被提示为关机状态。他认真查看屋内的相关物品后发现,对方保管的3万元彩礼钱和首饰都不见了。几天来,他匆匆回到兰州也没找到严女士的身影。

  律师:彩礼有望依法讨回

  柴先生称,他怀疑自己被严女士欺骗了,再等几天如果还不见音信,他将去公安部门报案。“不知道像我这样没有登记,彩礼钱等损失究竟能不能要回来?”柴先生疑惑不解地说,希望晚报法律热线能给他出主意讨回损失。

  对于柴先生述说的情况,本报法律热线律师认为,如果严女士真的带走彩礼钱和首饰永久“失踪”将涉嫌诈骗犯罪,她以与柴先生结婚为由骗取彩礼,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追究女方的刑事责任。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下列三种情况可以依法要回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对于被女方带走的彩礼钱和首饰,柴先生均可通过以上法律依法讨回。不过,柴先生应事先收集关于严女士真实身份的信息,以便日后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记者曾梧桐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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