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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判决“留有余地”绝不是可以拿来说道的功劳

2013年05月07日 15:4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撰文表示,在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案件中,审判法院可以说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5月6日《人民法院报》)

  冤案既已发生,司法机关最该做的,是反思冤案中的各方之责,是重新审视程序正义。倘若把冤案中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说成“功大于过”,似乎值得商榷。因为就像这位常务副院长自己坦承的那样,即便法院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也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事实上,相较于冤案中谁功谁过的问题,仔细探讨一下每一起冤案背后的成因,想想为何明明证据不足,法院却不敢不判,“疑罪从无”却常常做出“疑罪从轻”的判决,也就是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或许更有意义。

  一个可以拿来探讨的例子是河南村民李怀亮奸杀幼女冤案。因涉嫌奸杀幼女,李怀亮先后历经15年、死刑、死缓3次判决,最终因证据不足获无罪。有干警称法院的无罪判决打破了公检法之间的潜规则——既然公安抓了人,检察机关又认可,到审判环节,对那些证据存在欠缺案件,往往“不敢不判”、“不敢放人”,只好采取“疑罪从轻”、“疑罪从缓”、“疑罪从挂”等折中办法。

  “留有余地”的判决,很大程度不过只是公检法合作关系下一种折中的潜规则。事实上,当前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审判与执行,都在一种流水线的模式下操作。由于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前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处于流水线的末端,司法界常常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比喻成“做饭、端饭与吃饭”。通常情况是,侦查机关“做什么饭”,公诉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多数时候也是“做饭的说了算”。

  有调查称,我国刑事诉讼的有罪判决率高达99%,在所有被逮捕的嫌疑人中,最终被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处无罪的数量非常少。也就是说,真正决定犯罪嫌疑人命运的,是侦查而非审判。一旦侦查权力肆意妄为,追求所谓破案率、定罪率等,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出现冤假错案便不足为奇。而一些冤案判决中所谓“留有余地”,也不过是拿五十步去与一百步做比较而已。

  正如李怀亮案中一位法官所说,走出“侦查机关‘做饭’、公诉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的怪圈并非易事。这方面,强调司法程序正义,“疑罪从无”等理念十分重要,但也需要公检法三方形成相关监督制约,而不仅仅是合作的关系。有了纠错机制,有了程序正义,有了相互制约监督,审判结果才可能最大程度逼近真相——这固然可能放过坏人,但至少难以冤枉好人。无论如何,不错怪好人,冤案判决“留有余地”绝不是可以拿出来说道的功劳。

  李妍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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