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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迈向终结“被精神病”的一大步

2013年05月08日 09:3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精神卫生法》5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酝酿了20年之久的法规终于面世,相对于长期的立法空白,法规的出台本身就是一个最大的亮点。精神卫生法首次明确了精神病人免费或医保救治原则,并把社区康复也列入一项替代救治措施,这些也构成了这部法律的亮点。

  在过去几年中,舆论集中关注了多件“被精神病”的案例,涉及家族财产争夺中借“精神病”之名故意剥夺他人权益的,如金店老板陈国明案;有因上访而遭当地官员报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的,如“被精神病”了六年半的农民徐林东;甚至连医务工作者都不能幸免于“被精神病”,如护士郭俊梅案,医院方仅一次谈话,就断定郭护士患偏执性精神障碍,而被所在单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

  “被精神病”所遭受的痛苦是难以言说的,而医学证据也表明,正常人一旦被送入精神病院,由于心因感应等原因,会使一个正常人最后真的发展成为无法药物治疗的精神病人。“被精神病”的滥发,不仅严重威胁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也使精神病院等公用机构成为阴森可怕的设施,严重损害了精神病院作为医院的“救死扶伤”形象。

  分析“被精神病”的机制性起因,则在于之前的一些相关规定,偏重于“强制性”,而忽略了“自愿性”。由于当地政府、单位、及家属拥有强行将精神病人送入精神病院的“默认权力”,一旦被怀疑为“精神病”或初诊为“精神病”后,就可以强行送院。“强制性”放大了任意性,错送或故意错送就有了可乘之机。

  新生效的《精神卫生法》与一年前的《草案》相比,在“强制性”和“自愿性”上作了平衡:对于非重性精神病人,采“自愿性原则”,救治以当事人自愿和同意为条件;而对重性精神病人,并有证据表明患者有伤害行为的,则采“强制性”原则,立即收治。这样的平衡符合客观现实,在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的同时,也可防止“不被精神病”。

  精神卫生法并没有就第三方“异议审核制”作出清晰的规定,是这一部法规仍有可能让“被精神病”钻空子的地方。独立和专业的第三方“异议审核制”,是错送或误送后进行再纠正的制度安排。精神病院不能同时扮演“裁定者”和“施治者”双重角色,因为一旦医院裁定再误,受害者将面临无从挣脱的被治疗折磨。无论怎样,这部法律的实施,是迈向终结“被精神病”的有力一大步。  ■ 和静钧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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