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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院长:李怀亮案法官应改判无需发回重审

2013年05月13日 07:0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观点阐述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张立勇大法官

  场合: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座谈会

  时间:2013年5月9日

  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我们将每年的5月9日定为全省法院的“错案警示日”,目的是时刻牢记错案教训,警示全省法官严格依法审判,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但就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之际,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宣判了李怀亮案件,媒体也连续曝光了发生在其他省份的几起重大错案,更使我们深切感受到防范冤假错案仍然任重道远,不敢有任何松懈。

  观点一:牢牢把握“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

  1996年刑事诉讼法虽然从立法上规定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司法实务界并未得到普遍认同,更多还是停留在理论上、书面上。实际上,直到佘祥林案件和赵作海错案的发生,才凸显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在防止冤假错案、保障人权方面的价值。我们在总结赵作海错案的过程中,对于无罪推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发现真凶、“亡者没有归来”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按照疑罪从无来判决的,这是我们在付出巨大代价、经历惨痛教训后在思想认识上所取得的重大进步和成果,因此,我们一定要倍加珍惜,把这一成果真正巩固下来、坚持下去。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对法院来讲,更将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过程。

  李怀亮一案,之前为什么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宣告无罪?无论是法院,还是公安、检察机关,都没有形成无罪推定的理念,都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都担心不定案会放纵了罪犯,都想把案件放一放,期待着发现新的证据。

  观点二:始终做到诉辩平衡、居中裁判

  从这几年发生的错案来看,在证据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辩护人都提出了积极的对案件结果有重要价值的辩护意见,指出了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以及证据上的瑕疵,但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对这些意见不重视、不采纳,控辩严重失衡,庭审的过程,变成了宣读证据、认定有罪证据的过程。被告人的命运在移送法院之前往往已经决定,庭审变成了走过场。原本应该相互制约的公检法三家,却变成只讲配合不讲制约的“一家亲”。

  为了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和话语权的平等,确保法官居中裁判,现行刑事诉讼法设计了律师辩护制度。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以立法的形式安排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但从现实执行情况来看,这种制度并没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诉辩严重失衡的庭审格局中,辩护律师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让律师多发挥作用,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能够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所以,必须客观地分析律师的辩护意见,科学合理地予以采纳。

  观点三:更加重视程序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不了,冤假错案就杜绝不了。新刑事诉讼法在修订中进一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历史性的突破,我们一定要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断增强甄别证据的能力,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坚决依法予以排除,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每一起超期羁押案件,都是有特殊原因的,很多是存在较大争议长期不能定罪的。这每一起案件,都是我们脸上的一个脓疮,不及时处理,最终会成为我们脸上一个丑陋的伤疤。今年,我们要在全省开展“长期羁押案件专项清理”活动,要把法院目前受理的被告人被长期羁押的案件,一件一件进行排查,一件一件地研究,一件一件地处理,该下判决的要及时判决,该变更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该宣告无罪的要宣告无罪。

  观点四:严格控制发回重审次数

  李怀亮案件先后三次裁定发回重审,可以说在每次退查、每次判决、每次发回中,法官都看到了案件中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都可以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但一直等到十二年以后才宣告无罪,被认为是“踢皮球”。新刑诉法对发回重审次数进行了明确规定,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这就有效避免了“踢皮球”现象,一定要严格执行,特别是对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不到新的证据、长期滞留在法院环节的案件,要在做好被害人及其亲属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妥善处理,绝不允许久拖不决、久压不放。

  文字整理 本报记者 邓红阳 赵红旗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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