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起诉不公开信息的政府部门 以法律保障公民知情权

2013年05月15日 08:54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报载,日前,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对一起个人状告公安局、要求公开死亡家属鉴定勘验信息的案件作出判决,不认可警方保密理由,要求警方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关信息。

  2011年12月,一农民工死亡,事发地漯河郾城区公安局以溺水结案,死者家人要求公开死因鉴定、勘验等报告材料,但公安局以属于“秘密”为由拒绝。死者妻子提出过行政复议、重新鉴定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还进行了申诉,走上层层信访之路,但都无果。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告信息的透明来满足民众知情权,最终实现民主、服务、阳光的目的。然而,该条例已经施行5年多,源远流长的“神秘主义”依然在政府机关大有市场,法定的“信息公开”仍遭遇强力阻击。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各地法院审理标准不一。这就使得公民在信息公开上欠缺法律维权的途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也没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信息公开对于行政机关来说,绝不是简单的信息发布或权宜之计,而是一种“顶层设计”。但现实情况是,对政府部门不依法公开信息的,基本没有监督、约束、制裁,不公开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也说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但事实上,没有人问责,至今没有一例地方政府因为没有公开信息而受到追究的。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困难,就是公开与不公开的法律界定不是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很大程度上是以回应民众要求的方式推动的,如财政的公开、三公经费的公开,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与政府互动的结果。但许多时候政府拒绝依公民申请公开信息,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最常见的,就是不属于公开内容,或涉及“国家秘密”。有鉴于此,以法律保障公民知情权,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比如法律仍需精确“国家机密”的内涵和外延,让公众与政府充分了解。同时,赋予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上的维权渠道,为政府信息公开设置司法监督。   □吴学安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