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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吐槽楼盘存缺陷 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50万

2013年05月17日 14:43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网友在网上发帖投诉楼盘卫生间存在严重缺陷等质量问题,开发商认为是业主在恶意诽谤并影响了其商誉,便一纸诉状将业主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登报道歉并赔偿50万元。这一“卫生间”事件在长沙一度引起舆论哗然。

  昨日上午9时,本案在天心区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大批小区业主和媒体到现场旁听。原告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只有代理律师现身,而被告刘某和代理律师一行三人整齐地坐在被告席上。

  双方对簿公堂近距离交锋。法庭认为,原告证据不足,要求补充证据择日再审。

  事件回放:牢骚网帖惹恼开发商

  2010年12月11日,在长沙某设计公司工作的刘先生为自己添置了一件大东西——人生中第一套房子,面积80平方米,总价约45万元。然后,就是这套在天心区新联路湘水熙园一期4号栋的商品房,却让刘先生惹上了官司。

  2012年2月底,开发商通知刘先生收房。在验收房屋时,刘先生发现楼上住户的排水横管被直接装到了自家的卫生间屋顶,同时卫生间还存在局部降板现象。“作为毛坯房,卫生间的实际净高仅为2.2米,装修后,净高连2.1米都达不到。”刘先生开始了他的维权之路。

  2013年3月13日,网友“建筑设计师”在湖南红网发表了一篇题为《长沙湘水熙园卫生间顶上居然露出了楼上的排水管》的网帖,引起众网友围观。

  3月19日,刘先生接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电话,称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他告上了法庭,并被索赔50万元。这一事件立即引起媒体和网友的关注,网上再次出现针对开发商的数个网帖。

  法庭辩论:三大焦点针锋相对

  原告认为,刘某以“建筑设计师”名义在网上发帖,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并导致部分客户退房和退定,造成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因此向被告索赔并要求其登报道歉。

  被告刘某的代理律师周磊辩称,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刘某一直对商品房包括卫生间净高在内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但原告没有出具权威部门的说明或证明明确答复被告。3月13日网友“建筑设计师”在网上发帖5日后原告就起诉刘某侵权,被告无法认可原告提出的理由。

  焦点一 被告是否为发帖人“建筑设计师”

  原告:网上发帖人就是被告刘某,刘某随后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也承认自己就是发帖人。对此,原告方出示了网上下载的网帖样本和刘某接受电视台采访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

  被告:原告提交的网帖样本并没有得到相关网站的证明和认可,认定发帖人就是刘某;有关电视采访视频截图也没有经过公证,消费者维权时接受媒体采访是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并不能由此认定接受采访的刘某为发帖人。

  焦点二 “侵权”事实是否存在

  原告:被告刘某以“建筑设计师”的网名在网上发帖投诉反映问题,却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商品房未按图纸施工,而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有关设计单位的证明和有关部门对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被告发帖时正值该楼盘三期开盘,被告在网帖中多次用攻击性和带侮辱性的语言,严重损害了楼盘的声誉,对楼盘销售造成不良影响。

  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有知情权,通过舆论投诉是正当权利。原告作为企业有接受消费者和舆论监督的义务,原告也可以在网上辩解。网帖的内容只是反映实情,虽然语言有过激却无恶意中伤。且设计部门的证明无法证实被告反映的“未按图纸施工”的说法不真实。

  焦点三 “侵权”的损失是否存在

  原告:被告发网帖期间该楼盘仍在销售,原告的商誉受到了影响,并影响了楼盘的销售,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举证称,由于受到网帖的影响,已经有一名签约并交纳了首付款的客户要求退房,另有两名已经交了定金的客户退定,两名有购买意向的客户明确表示退出。

  被告:原告既没有提供该网帖的访问量数据,也没有提供证明表明网帖对商誉和诉前销售业绩有实质影响。而原告所列的退房、退定客户应该列为证人,由于他们没有到庭接受质证,无法证实这些情况的真实性。

  庭审结果:原告补充证据择日再审

  主审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双方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后,对原告提出了要求:追加对后续4份网帖侵权主张的请求;补充证据证实被告刘某即是发帖人;补充网帖涉及事实的证据,包括是否“按图施工”等内容。法庭将根据原告是否能按时提供有关的补充证据再决定是否继续开庭审理。(线索提供人王先生获一等奖)

  双方激辩

  “被告在网帖中多次用攻击性和带侮辱性的语言,严重损害了楼盘的声誉,影响了楼盘销售。” ——原告律师

  “试问,作为弱势方的消费者如果投诉的问题不真实就侵犯了名誉权,要消费者具备经营者的专业水平,还要消法对消费者保护什么?”

  “3月18日起诉主张4月份的损失,是昨天状告别人明天偷的牛。——被告律师

  法官观点

  法庭不支持意气之争

  提起民事诉讼是公民的自治权利,法庭将依法保护实体权利,但是法院不是出气筒,法庭不会支持意气之争。有时输赢不会真正解决问题,只有双方协调才能真正息诉。——主审法官 (记者 胡益虎)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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