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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搜集老公与情人暧昧聊天记录当证据起诉离婚

2013年05月18日 12:57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丈夫“出轨”,一段维系十年的婚姻彻底破裂。妻子搜集到了丈夫与第三者间的QQ聊天记录内容和手机通话记录作为证据起诉到法庭。可丈夫却提出,这些证据已侵犯其个人隐私权,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认定,网上聊天记录在本案中有效,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丈夫出轨十年夫妻闹离婚

  锦州女子小张与丈夫老刘结婚已逾十年,夫妻俩的日子本来过得还算和睦。可近两年来,小张却发现丈夫变得行踪诡秘,经常早出晚归不说,还常在家中接听陌生女子的电话。“肯定有问题!”小张猜测老刘是在外边“有人”了。通过数月的暗访,小张收集到大量的QQ聊天记录内容和手机通话记录,确定了老刘与“第三者”小范有暧昧关系。

  起初小张还尝试着用亲情感动老刘,想挽回这份婚姻。可老刘反而变本加厉,开始“挑事”,经常故意制造矛盾。在一次大吵之后小张终于明白,二人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本月初,小张来到锦州古塔区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

  妻子搜集丈夫“出轨”证据

  “离婚,不行!”听说妻子要与自己离婚,老刘慌了神。因为他知道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与双方有无过错相关的,一旦自己被判定为有过错,自己就要损失一大笔钱。他果断拒绝了小张的诉求,不同意离婚。

  由于老刘的单方面拒绝,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只能走法律程序。小张向法院提交了自己手中关于老刘和小范的QQ聊天记录内容和手机通话记录,来证明刘某有婚外情,是过错方,坚决要求离婚。

  庭审中,老刘对自己与小范间的QQ聊天内容和手机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却以小张侵犯其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该证据无效。

  最终,法院还是认定了小张提交的证据,判决二人离婚。

  法官说法:配偶知情权大于隐私权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情况下,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可为什么在本案中,法官却认定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丈夫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的证据使用呢?

  主审法官介绍,做出如此判决主要有三点原因。

  第一,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所以QQ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

  第三,妻子张某还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丈夫刘某与第三者范某的通话记录,这可以与QQ聊天记录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足以证明丈夫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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