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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男性亦受害 丈夫法庭亮血衣称遭妻砍

2013年05月21日 08:16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宁波的陈女士(化名)今后再也不必担心受到丈夫的家暴行为了。因为她已向当地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如果丈夫继续有家暴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今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妇女联合会、江北区人民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宁波中院刚刚出台的《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该市反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

  三年间宁波收到家暴报警8600余起

  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全球性社会问题。据统计,2010—2012年间,宁波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共受理家庭暴力报警8600余起;近三年到市、县(市)区妇联投诉家庭暴力案件平均每年近180起。

  2010年至2012年,宁波两级法院共办结离婚纠纷16777件。据不完全统计,当事人反映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约1663件,法院最终认定存在严重家庭暴力的案件约116件。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封闭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实际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的可能更多。

  被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内对申请人家暴

  最高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刚刚出台的《实施意见》所指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仅在法院立案审理的离婚纠纷中适用。《实施意见》明确了申请提出的时间、管辖法院、具体条件。

  同时,《实施意见》将保护的对象扩大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即申请人的父母、子女等,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对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实施暴力向申请人施加影响。

  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可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邀请妇联或者从事妇女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发出,并不意味着法院已对家庭暴力事实进行认定,”黄贤宏强调,“申请人并不能因此免除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加害人也可以举证抗辩,最终以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

  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威逼申请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丈夫也遭遇家暴

  庭上亮“血衣”称自己被砍伤

  在现实生活中,女性是家庭暴力主要侵害对象,然而最近镇海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位丈夫称受到妻子家暴,要求与妻子离婚。

  为了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这位丈夫还亮出了一件“血衣”。

  38岁的李先生2003年经人介绍与老乡张女士相识相恋,三个月后结了婚,在宁波安了家,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

  张女士喜欢打麻将。刚结婚那会,张女士还“小弄弄”,生完孩子以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有时甚至连续一个礼拜打麻将,深更半夜回家,对女儿也从不关心,为此双方天天吵架,后来发展到经常打架。由于李先生性格比较老实,所以经常被妻子打骂。

  庭审中,李先生在举证阶段拿出一件带血的睡衣,称在今年春季前,双方又因为琐事发生了争吵,张女士气急败坏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一下子砍在李先生肩膀上。李先生为此还向派出所报了案。

  审中,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也否认了李先生的主张。她辩称自己不太打麻将,没有打过李先生,更没有砍伤过李先生,并称自己性格有时候是比较急,这方面她会改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李先生诉称张女士每天打麻将,还砍伤李先生,夫妻感情破裂,张女士对此予以否认。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此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贺磊 陈艳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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