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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余年一无所有 非婚生子女权益亟待保护

2013年05月21日 16:1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崔健在他的《一无所有》里唱道:“我曾经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走/可你却总是笑我/一无所有/我要给你我的追求/还有我的自由/可你却总是笑我/一无所有……”

  纪某现在就是这样一无所有。此前,她有一个共同生活了十余年的老公,有一个他们共同的女儿。但直到“老公”马某去世后,她才知道,马某已于9年前和他的前妻复婚。纪某现在没了住处,她和女儿到法院打官司,要求继承马某名下的财产,但因为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持,她们的诉讼请求也被法院驳回。

  律师说法

  同居男友秘密复婚

  外表可爱的小芳(化名)今年9岁,是北京的一名小学生,去年她将同父异母的哥哥小刚(化名)告上了法庭。小芳和小刚均系马某的子女,所不同的是,小芳是非婚生子女,而小刚是婚生子女。

  小芳的妈妈纪某告诉记者,2002年她认识了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北京男子马某。相识后,马某一直追求她。起先纪某担心马某骗她,但马某给她和公司老板看了自己的离婚证。马某说,1999年10月他和妻子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小刚跟随前妻生活。

  随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

  2004年10月,他们的女儿小芳出生。但马某和纪某一直未办结婚登记。纪某解释说:“起先是因为我的身份证过期,没办成结婚登记。后来是因为马某儿子的阻挠,不给他爸户口本,所以我们一直都没登记。马某说等你45岁时再登记,到时还可以顺便把户口办下来。”老实善良的纪某答应了,女儿在上小学前只好先回纪某的老家内蒙古上了户口。

  让母女俩措手不及的是,2012年3月,46岁的马某因突发脑出血去世,只留下小芳和妈妈纪某相依为命。而更让纪某惊讶且气愤的是,马某生前对她隐瞒了一件事,即马某在小芳出生前两个月的2004年8月,已经和前妻刘某经民政部门办理了复婚登记。

  但和前妻复婚后,马某每天仍和纪某母女俩生活。“马某去世后我才知道,到现在也不明白他为什么复婚,他的离婚证一直在我这儿搁着。”纪某不解地说。“马某曾说他不会骗我,但实际他还是欺骗了我。现在我后悔也没办法。”

  非婚生子女权益

  亟待保护

  连台冰箱都没落着

  马某生前有一套位于海淀区的公租房,马某和纪某曾在这套房里住了4年。2005年因为上班路途较远,他们便搬到纪某所在单位盖的公房里。后来单位拆迁后,他们又搬到了马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平房。

  而那套公租房一直用于出租,租金由马某保管。马某对纪某说,租金都用于他儿子小刚上大学的学费。

  马某去世后,他的哥哥姐姐一直要求纪某和孩子搬出房子,称马某的爷爷并没有把房子单独留给马某。而马某去世后,纪某只能靠一人打零工挣钱,每月收入仅六七百元,勉强能维持生活。

  2012年7月,一无所有的小芳和妈妈将刘某、小刚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马某的公租房和房租等遗产。但经过查询,这套公租房已被马某于2010年转给妻子刘某承租,因此无法立案。

  经过法院调解,刘某、小刚给付小芳5000元,后小芳撤回起诉。在这场诉讼中,双方未涉及其他财产。

  后,小芳和妈妈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一份证据,即2010年7月25日,北京一家商店为马某出具价值2049元的海尔电冰箱一台的发票。小芳称,冰箱在那套公租房内。但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小刚和刘某对其证明内容不认可。

  法院认为,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小芳作为马某的非婚生子女,对马某的遗产依法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但小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继承分割的海尔牌电冰箱在刘某、小刚的住处,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在纪某与马某长达10年多的共同生活中,除了留下一个非婚生女儿外,连个冰箱都没留下。

  记者了解到,公租房的使用权能否继承,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法律只是规定,公租房在承租人去世后,在一个户口本上的人按顺序有承租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徐玉领律师向纪某母女俩提供了法律援助。他认为,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大多都缺乏保障,打起官司会遇到取证难等诸多问题。

  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庞理鹏律师告诉记者,在公租房的继承纠纷中,因为没有产权,只有居住权,法院一般不予立案。但这起案件中引申出的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保护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关注。

  庞律师认为,现在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受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实社会中,非婚生子女不仅在户籍、医疗、教育等问题遭遇障碍,还要经常背负社会舆论的压力,有时也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决。目前,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权益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社会,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给非婚生子女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性的立法,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他建议,非婚生子女也要加强权益保护意识,平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其生父母最好能提前订立相关遗嘱。 本报记者王蔷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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