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婚后两年起诉离婚 向女方索要彩礼被驳回

2013年05月22日 14:32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经人介绍结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去年12月终于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新婚夫妻开始分居。近日,平阴这对小夫妻终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因为婚后不久,男方主张退还彩礼,但平阴法院审理后最终没有支持这一要求。
2011年1月,平阴人王宁(化名)和刘云(化名)经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刘云先后收取彩礼2万元,2011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王宁和刘云经常因琐事吵架。2012年12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刘云收拾了自己的日常用品搬回娘家住,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为挽回婚姻,王宁自己及其亲朋好友多次去和解,刘云铁了心坚决不回去,心灰意冷之下,王宁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让刘云返还彩礼2万元,并称自己为支付彩礼还向他人借了1万元,至今还没有还清。刘云虽同意离婚,但认为已结婚将近2年,彩礼钱已用于婚后的生活及婚前买的部分家电,现在王宁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审理认为,王宁无法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证据不足,因而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说,对于王宁主张的返还彩礼问题,因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同时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所谓生活困难的界定,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要求返还彩礼的给付人负有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责任。本案中王宁没能证明这一点,法院也无法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驳回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通讯员孙晓佳记者崔艳红)

【编辑:肖媛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