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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陷传销要求退款遭拒杀死上线 3次自杀未果

2013年05月23日 10:2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脱身无望、自杀未果,充斥着绝望情绪的传销组织成员,用残忍的手段砍死上线,并点燃了囚禁他的“牢笼”自焚,最终却在命悬一线时被救出。这场令人唏嘘的悲剧,给标榜成功就在眼前的传销组织一记响亮的耳光。

  今天上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

  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她说要认我做弟弟,带着我在合肥赚钱,这让我很感动。”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时供述称,去年6月底,他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曾某。

  张某系江西省樟树市人,买了一台自卸车在深圳拉土方,生活过得有滋有味。去年7月,他听信了曾某的“致富经”,被引诱到合肥从事传销活动,并卖了自卸车交齐了69800元的入伙费,成为曾某的下线。之后,张某又拉妻子入伙,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为自己的下线。夫妻俩一共交了约14万元的“启动资金”,差不多是他们的全部积蓄。

  此后,曾某、张某夫妻及另一名传销人员共同居住在合肥绿怡居小区。刚开始,人生地不熟的张某对曾某很是推崇,不仅将自己的车交给曾某使用,当得知曾某的母亲生病后,还先后借给她两万多元。但是好景不长,张某不仅没有如预期那样迅速致富,还由于发展不到下线成员不断倒贴钱,渐渐掏空了家底,遂与曾某多次发生口角。此时的张某认为,“人很好”的曾某“变坏了”。

  “后来,我老婆让我退出行业,找曾某要求退款,但她不同意。”张某说,家里有一儿一女要钱上学,但是十几万元钱都被套在里面,这让自己感到很绝望。

  公诉方指出了一个细节,张某曾经写过一张类似遗嘱的纸条。据张某交代,当时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在纸上写道“我死后希望行业能担起照顾老婆孩子的责任”,但他随后将纸条撕毁。

  先后3次自杀未果

  虽然撕了纸条,但自杀的念头并没有从张某的心里抹去。2012年11月29日13时30分,张某买来6盒盐酸西替利嗪片及胶囊服下,企图自杀。此时,曾某因有事外出,并不在屋内。

  “吃一粒就可以让人睡觉,吃了54粒应该就醒不过来了吧。”张某说,但是事情没有如他所愿,“吃了药,迷迷糊糊睡了40分钟左右,发现曾某回来了。”

  随后,张某起身来到曾某房间上网,但遭到拒绝,两人发生争执。恼羞成怒的张某跑到厨房拿起一把约20公分的刀,趁曾某在卧室内睡觉之机,猛砍其额面部、颈部、项背部、双上臂、双手掌、左大腿数刀,致其右颈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电脑和宽带都是我花钱装的,她却不让我上网。”当检察机关问他为什么杀人时,张某说,当时迷迷糊糊的感到很生气,自己也不敢相信真的杀人了。

  曾某遇害后,张某用菜刀割腕自杀未果,便用打火机将曾某室内窗帘点燃,并盖了两床被子躺在床上,准备与曾某同归于尽,致使室内空调、床垫、沙发等物品烧损,被害人尸体部分皮肤烧焦、局部炭化,火势被消防人员扑灭。

  据证人证言,其间曾看到张某满身是血走出房间看了一眼后,返回房间,将房门反锁。当时,门缝下面正在向外冒烟。

  “张某自己想死,又不想连累别人,所以才会开门确定一下其他人的安全。”被告人辩护律师说,他有阻止产生严重后果的意思。

  受害者变杀人凶手

  “从本案事实看,被害人曾某犯有严重过错。”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曾某诱骗张某加入传销组织,花光其所有积蓄,是造成张某想要自杀的诱因。而张某在写遗书和吞药自杀时,都没有想过要杀人。后来因恨生怒,因怒萌生杀意,并在药力作用下,张某才会杀人,因而具有一定偶然性。

  从一份深圳某街道和派出所开出的证明看,张某在深圳开工程运输车期间,在当地群众中威望较高,还为当地公益事业捐过款。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张某也是传销的受害者。

  但检察机关认为,传销利用亲情欺骗亲朋好友入伙,是国家明令禁止行为。虽然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但并不构成严重过错,而且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经审查查明后,合肥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又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的儿子认为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5万元。

  “我愿意赔偿,但是我已经没钱了。”在庭审的最后,张某如是说。

  对这起案件,法院未当庭宣判。(记者李光明)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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