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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不应以“破案GDP”为破案目的

2013年05月27日 14:3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从叔侄两张冤案,到田伟东等五人遇到的冤案,浙江司法系统最近被推入了舆论漩涡。到底是浙江当年冤案特别多?还是浙江如今开始加大重审争议案件力度,翻案比其他地方多?

  记者在浙江采访时,当地法制办的有关人员表示,2003年,公安部牵头举行了全国范围的未破命案指纹比对。2011年,浙江省公安厅又进行了省内的未破命案指纹比对。这些比对中,对一些有申诉的已判案件进行了整理,项生源就是在2011年浙江省范围内的这次比对中被发现的。

  浙江省司法系统并没有回应记者的正式采访请求。不过记者了解到,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提交了一份议案。他建议两高、公安部联合制定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规定,解决刑事诉讼的运作机制问题,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示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制度,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追究责任,防范死刑错案。

  他认为,在审理死刑案件期间,证据材料存在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现。个别侦查机关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有的侦查人员或审查起诉人员认为侦查工作已经结束,对补充侦查不重视或久拖不查。这些导致法院在“定罪判刑”和“无罪放人”上面临两难,直接影响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他还指出,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

  浙江高院负责人最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一些反思。他表示,近期我国平反的一批冤错案其形成机理高度相似,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办案理念及长期形成的办案机制密切相关。任何时候都不能否定办案队伍的主流和业绩,对这些冤案愈加应该从理念上和机制上进行系统、客观的反思,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局限,要分清个人责任和制度责任,重在从完善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上认真剖析、改进和完善。

  据《法制日报》5月22日刊载,浙江高院负责人认为,“反思应该从几方面入手。首先,过去发生重大命案,社会上人心惶惶,上级会对这类案件进行督办,时有层层下达限期破案的死命令。时间紧、压力大,主观和客观上出差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比如说,侦查人员都知道,只要口供突破,办案效率就会提高,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有的办案人员就会有意无意地靠一些刑讯逼供的办法来突破口供。甚至对已经发现的有利于被告人、可能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也不愿随案移送。其次,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取消了公安的预审建制。现在回过头看,侦查预审制度本身对刑侦队伍是一个必要的内部制约,它便于在侦查早期及时发现和纠正误判,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例如杭州的‘两张冤案’和萧山的‘五人抢劫杀人冤案’,两个案子都是到了口供突破后,才发现侦查方向可能有误。

  “破案考核指标设计需科学合理,不应以‘破案GDP’为目的,而应以伸张正义为目的。如果进行全国统一的破案会战行动,再加上破案指标考核,你追我赶,难免造成了拼消耗、凑数量、争达标。造成侦查取证粗糙,办案作风粗暴,往往留下一些后遗症和冤错案件隐患。应该铭记,一个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没有最终告破,要靠证据说话。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要反思‘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案理念和评价标准的局限性。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有的侦破取证条件上客观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时确实存在着对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认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对照这种过于绝对化的原则,公检法常常陷入两难境地,走进‘死胡同’。由于过去我们追求这种绝对化目标,最终导致在具体办案过程当中,法院难以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往往是疑罪从轻。”(孙毅蕾)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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