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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举行婚礼未领证妻子出轨生女 丈夫起诉索赔

2013年05月29日 13:33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忠诚是婚姻的基石,需用一生来承诺。然而,在物欲横流的时代,多少婚姻能经得起考验?阿绍(化名)不得不面对一个晴天霹雳的现实:妻子阿西(化名)竟与别人生下女儿。他无法原谅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阿西赔偿精神损失。

  事因:闪婚后 难以沟通经常争吵

  事情还得从5年前说起。当时,家住泉州的阿绍已30多岁了,尚未结婚,阿西也年近三十未嫁。2008年10月,阿绍和阿西通过别人介绍而认识。经过几次接触,他们确立了恋爱关系,紧接着就开始谈婚论嫁。

  2009年农历正月,阿绍和阿西举行了婚礼。当年11月,他们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此时,阿西已挺着大肚子了。2010年3月,阿西生下了可爱的女儿,取名小雨(化名)。宝贝女儿给阿绍的生活增添了无穷乐趣,晚婚的他对孩子疼爱有加。然而,他发现自己与妻子越来越难以沟通。

  在后来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阿绍称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才发现阿西性格粗暴,难以沟通,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惊变:心生疑 司法鉴定女儿非亲生

  让阿绍开始怀疑小雨非他亲生缘于阿西经常借故回娘家。

  阿绍称,阿西生下女儿后经常回娘家,两人的关系更加不和谐。2个多月后,阿西把嗷嗷待哺的女儿留在夫家,自己回娘家住了很长时间。最后,两人事实上过着分居生活。

  种种可疑的迹象,让阿绍越发觉得小雨非自己的亲生女儿。他推敲起阿西怀孕的一些细节:两人举行婚礼后不久阿西就有了身孕,2009年5月不慎流产。医生叮嘱他们三个月内不能过性生活。因为是初婚不久,两人没有完全禁房事,但阿绍坚持采取避孕措施。当年6月底,阿西说她又怀孕了,阿绍很惊讶,但他当时没有放在心上。

  两人的感情不断恶化,阿绍细细想来才发现其中的可疑之处。为了证实自己的怀疑,2011年7月,阿绍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雨进行亲子鉴定。结论如晴天霹雳——小雨和他之间并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在阿绍看来,阿西与他结婚后,不守妇道,与他人发生关系并产下女儿,给他带来了极其沉重的打击。

  为此,阿绍将阿西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小雨由阿西抚养;阿西赔偿他精神损害10万元,并赔偿他为养育小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阿西应归还婚前属于他的财物。

  辩解:未办证 出轨跟老公无关

  庭审时,阿西承认双方确实没经过充分了解、未建立夫妻感情就草率举行婚礼,同意与阿绍离婚,小雨与阿绍无任何血缘关系,理应由她抚养孩子。

  她辩称,举行婚礼后双方根本就没有行夫妻之实,且阿绍个性木讷,两人根本无法沟通。她还认为,阿绍提出的两项赔偿请求均无法成立。理由是双方是2009年11月登记结婚的,当时她已怀孕好几个月,阿绍对此是清楚的,之前双方既无合法的夫妻之名,也无夫妻之实,她与他人发生关系跟阿绍无关,阿绍无权主张赔偿;双方结婚时她已怀孕,阿绍自愿将别人的女儿视为己出,且她多次向阿绍提出归还女儿的请求,阿绍均未同意,却要求赔偿抚养费是没有道理的。

  同时,阿西对双方在财产上的归属及分割也有异议,要求法院一并处理。

  法院:婚外情 违背公序良俗应赔偿

  阿西所言是否会被法院采纳?她与阿绍举行婚礼后到领结婚证期间,跟他人有性关系并产下女儿,是否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呢?她是否应该就此赔偿阿绍的相关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于2009年年初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9个月后补办婚姻登记。双方同居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婚姻效力溯及于双方同居时。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照准。阿西同意抚养小雨,法院予以同意。阿西在与阿绍结为夫妻后,与他人生育女儿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给阿绍的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伤害,并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阿西负有严重过错责任,阿绍要求她承担赔偿(精神抚慰)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阿西应赔偿的精神抚慰金酌情按2万元算。由于阿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阿西与他人所生的小雨超过17个月,因小雨与阿绍没有血缘关系,阿绍没有抚养义务,且从阿西生下孩子后一年多时间,需举办的风俗活动较多,费用也较多。因此,阿绍要求阿西赔付孩子抚养费等可酌情按1.5万元计算。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阿西抚养,阿西需赔偿阿绍3.5万元。同时,法院还对双方的财产争议进行了判决。

  阿西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同居后补办结婚证 婚姻有溯及力

  本案中,阿西提出一个观点,就是自己虽然2009年年初与阿绍举行了婚礼,却直到2009年11月才补办结婚证,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里,两人处于同居状态,这段时间里她与他人发生关系也与阿绍无关。她的观点是否正确?

  这涉及婚姻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知,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后,该婚姻有溯及以往的效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起算。该案中,阿西和阿绍举行婚礼时,符合婚姻登记的一切要件,且过后也补办了结婚证,就有了婚姻溯及力。因此,阿西的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违背了夫妻间应有的忠诚义务,理应在离婚时赔偿阿绍的损失。(东南早报记者 黄墩良)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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