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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谈昆明机场“诈弹”案:诈机行为应追刑责

2013年05月30日 09:51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今年以来,广东、江苏分别发生两起诈机案,造成多家航空公司航班备降或返航。前日,云南又发生一起诈机案,造成飞机延时起飞。为遏制再次发生类似案件,5月20日,公安部发文,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行为,各地警方要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后果严重或构成犯罪

  据记者了解到,刑法第291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里规定得很明确,必须是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至于程度是否严重,是否造成后果,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需要司法机关考量。”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海元认为,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犯法是肯定的,但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强调行为,没有说后果。后果严重的,就可能构成犯罪;后果不严重,只是违法。”侯海元说。那么,一个是以刑法论处,一个就只是拘留和罚款,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该适用哪种法条呢?

  “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就是按治安管理处罚。”云南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学良认为,刑法规定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也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适用刑法的,必须适用刑法来规制,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法,所以从造成的后果看,诈机行为应该以刑法论处。”

  “如果造成飞机停飞,应该属于后果严重,以犯罪论,是讲得通的。”侯律师也这样认为。

  检察机关遭遇“认定难”

  最高检近日称,由于目前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时执法标准不统一,检察机关也常常遭遇“认定难”。

  云南省检察院一位检察官的看法和两位律师的分析一样,造成严重后果,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引起公众恐慌的,并不能用行政处罚论处,而应该入刑。

  “行政处罚如今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的,必须入刑,因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给公众带来了恐慌。”该检察官说,事实上,就算不是诈机事件,只要存在刑法第291条之规定,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明显触犯了刑律,就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当追究刑责,所以以造成的后果轻重进行判定,入刑并不难。

  着力疏导才是治本之举

  云南省社科院副院长杨福泉认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班事件,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有很多人会单纯地归结于恶作剧心理,不知法不懂法以及当事人对社会不满,以威胁他人安全的方式报复社会。

  杨福泉认为,像这样的事为什么越来越多,需要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当作一个专门课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出解决对策,着力进行疏导才是治本之举。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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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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