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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撞死路人姐夫装肇事者 3人被立案调查

2013年05月30日 14:08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核心提示

  疑点

  证人称肇事车牌号为Q94211,而交警认定事故车为C1B567,后来证人补充证明说自己记错了,但说话却支支吾吾

  真相

  真正的肇事者并非警方认定的张鹏,而是其妻弟李明。因李明没驾照车也没保险,所以找了姐夫顶包并骗取保费

  儿子撞死人了!

  父亲出面,说服女婿顶包。女婿出面,用自己的车伪造现场;女儿出面,帮忙拆解肇事车;叔父出面,帮忙向警方作假证。

  四人出面,就肇事者溜了。

  此事发生在富顺。还好,在该案就将公诉的最后时刻,检察官发现疑点,两次退回警方要求补充侦查。最终,一家人顶包骗保的犯罪行为被挖掘出来。

  一场车祸:男子骑车撞死路人

  今年3月,富顺检察院审查一起车祸。这起车祸,已经由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交给该院起诉。若无意外,该案经检察院公诉,法院判案后,这个案件就这样了结了。

  案件是这样的:

  1月8日18时55分,34岁的张鹏骑摩托车从富顺兜山镇往南溪方向行驶。在富顺与宜宾交界处,张鹏将公路旁的行人肖峰当场撞死。交警认定,张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肖峰不承担责任。事发后,张鹏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17万元,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一个疑点:证言车牌与现场不同

  审查时,公诉人员注意到,死者侄子肖强证言称“我看见叔爷侧扑起倒在公路上,他前面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车牌号是Q94211。”当时他离事发现场就20多米远。而警方初步认定的肇事摩托车牌号为C1B567。

  于是,承办检察官到现场走访了周边群众。从事发到交警到达现场有1个多小时,没有一个证人能证实肇事者就是张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处理。”检察官退回警方补充侦查。随后,证人肖强出了一份证明,称自己当晚记错了车牌。检察官凭办案经验,第一次询问肖强得到的证言应是最真实客观的,而这次肖强闪烁其词,遂再次要求警方补充侦查。

  一个真相:找人顶包骗保7万多元

  据侦查,肖强第一次所说的牌号,摩托车登记在张鹏的岳父李军名下。但李军则称该车已在2年前他就卖给了收荒匠。检察官发现,该车未投保,是不是肇事者换车骗保?检察官调取了张鹏及相关当事人的通讯记录,发现事发后他接得多打得少。

  5月3日再次接受讯问,张鹏改口了,自己所骑的正是Q94211牌摩托车肇事,没买保险才想要换车。“车子怎么来的?怎么商量的?”张鹏哑口无言。5月5日,张鹏终于将真相和盘托出。5月7日,真正的肇事者———29岁的李明向警方摊牌。

  原来,那天晚上,李明开车将肖峰撞死,考虑到自己既没驾照,也没投保,便产生找人和车顶包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费用的想法。最终,张鹏顶包骗了警方,还成功骗了7.7万多元保险金。

  顶包真相

  开来自己的摩托 姐夫伪装肇事者

  综合嫌疑人交代,这起顶包案是这样的:

  撞人后,李明怕了:一没驾照,二没保险。李明让父亲李军给张鹏做工作。“没有保险公司的钱赔不起,又害怕老婆同我闹离婚。”张鹏应承下来。

  张鹏将自己的摩托车推倒在事故现场,并按肇事车辆的模样摆放,并将前灯踢坏。李明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张鹏,以便警方讯问时好叙述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李明将摩托车藏在了离家2公里远的草林里,后来和姐姐李红一同将摩托车砸烂卖废铁。

  而经过他们的处心积虑,交警最后认定张鹏及其摩托车为肇事者和肇事车。张鹏从保险公司领取了7.7万多元赔偿款。李军又筹集了10来万,总共赔死者家属17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张鹏因此并没有被关押进来。

  顶包被识破后,今年5月16日,警方撤销了对张鹏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李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明和张鹏均被批捕,现被羁押看守所。前者涉嫌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后者涉嫌包庇罪、保险诈骗罪。

  检察官说案

  家人合谋 3人被立案调查

  经过排查、讯问,检察院又从中挖出了“案中案”: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这3人的刑事责任,向警方发出对这3个人的《建议立案函》决定。 近日,警方已决定对3人立案侦查。

  叔父李武 涉嫌伪证罪

  李武在警方讯问时称,他称和张鹏一前一后骑车回家,张鹏骑车出事,让李明逃避法律责任。

  刑法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解读:该罪的行为主体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也就是只有这4种人才构成此罪。

  姐姐 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李红协助将肇事车辆砸烂,卖废铁,明显是毁灭证据,妨害司法机关办案。

  刑法第307条第2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解读:该罪的犯罪主体为普通人,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能涉嫌这一犯罪。隐匿证据属于毁灭证据,变造证据属于伪造证据。

  父亲李军 涉嫌包庇罪

  李明、李军及张鹏三人商量了顶包一事,因此,李军和张鹏都涉嫌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解读:包庇行为的根本特征是积极地作假证明掩盖罪行。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自己冒充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是犯罪人的行为,以包庇罪论处。即实践中的“顶包”。检察官认为当事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而且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时,才构成犯罪。(当事人均系化名)刘德华 龚清勇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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