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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店逾期年检挨罚 老板不服状告工商局胜诉

2013年06月03日 08:5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获悉,该局近日对一书店老板作出行政处罚,认为其逾期年检要罚款,书店老板遂将天河分局告上法院。法院一审认为工商分局对罗先生逾期年检负有一定责任,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领执照9个月后年检获知逾期罚1000元

  据介绍,2010年罗先生在天河区开设了一家个体书店,同年11月15日到工商部门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执照上没有注明年检时间。2011年9月,罗先生主动到广州市工商管理局天河分局下属的天平工商所申报年检,工作人员却称罗先生逾期申请,要进行罚款,才能办理2010年度的年检。

  罗先生表示,他领取执照后才9个月,又没人通知他年检,执照上又没写明年检日期。罗先生不服,到天河区工商分局信访。工商分局回复称,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对罗先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规定。且广州市工商局已在2011年2月28日在广州某报上刊登了《企业年检公告》,已尽到告知义务。

  对此,罗先生认为,自己只有按照工商局的明示公告履行年检的义务,并没有看报纸的义务。其他类型企业执照都注明每年年检的时间,唯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没有注明。登报不能代替其作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履行明示的告知义务。其后,罗先生将天河区工商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也提出办理年检的诉讼。

  告知形式不直接工商分局要担责

  天河区法院开庭以后,天河区工商分局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应载明事项中并没有年检时间一项,因此无需书面告知原告。天河区法院认为,从原告登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到10个月后,就主动到天平工商所询问申报年检,其并未怠于履行申报年检义务,主观上无逃避年检故意,只是因对相关规定不了解才导致逾期年检。工商分局认定罗先生无正当理由逾期年检与事实不符,且工商分局对年检期限的现行告知方式并未达到明确、直接的程度,对原告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导致逾期年检负有一定责任。虽然现行法律未规定工商部门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年检期限的义务,但从便民、高效行政的角度考虑,被告应采取明确、有效的形式对原告进行书面告知。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且显失公正。因此判决撤销工商分局对罗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经法院协调后,天河区工商分局为罗先生办理了年检,罗先生撤回了该案的起诉。(记者/成希 实习生/梁市)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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