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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生育新规被指对“未婚妈妈”和“小三”开罚

2013年06月03日 10:12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未婚妈妈”和“小三”会面临经济处罚?武汉日前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修改建议,其中一些规定被外界认为是向“未婚妈妈”和“小三”开罚。武汉市卫计委2日独家回应称,新规中没有明确提到“小三”和“未婚妈妈”,此次修改是为适应社会新形势、加强计生执法力量。

  正在征求市民和社会公众意见的《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之一的,当事人应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

  2009年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统计显示,武汉市城市居民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约2.7万元。也就是说,按照条例,“未婚妈妈”或“小三”可能面临8万元左右的罚单。

  武汉市卫计委法规处人士说,《规定》中引起热议的“第二十六条”是新增内容,也是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涉及违法生育规定的重申和细化。

  这位人士称,为适应社会变化,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在1994年、1999年、2004年和2010年经历了四次修订。为适应社会新变化,从2011年开始,武汉市卫计委启动《规定》的修改工作。

  据介绍,新版《规定》最大进步是“人性化”,全篇没有任何“强制终止妊娠”“必须绝育”等字眼。

  “这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要通过武汉市人大审议,最终以正式规定为准。”这位武汉市卫计委人士说。

  按武汉新规,“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就此条规定,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新规可操作性不强

  记者:如何解读这条罚款规定?

  尚重生(武汉大学社会学专家):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是维护计划生育权威的体现,从计划生育的有效性来看,有一定道理。

  但这个规定很难操作,“明知他人有配偶”,这个“明知”是什么情况?有的是知道但隐瞒,有的确实是女方被欺骗了等。而且男女双方一起生孩子,其具体情况很复杂,涉及感情、传统文化等各个领域。这就需要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灵活,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对未婚生育的男方如何约束

  记者:有人质疑“未婚妈妈”是道德问题,用法规处罚无必要也无依据。你怎么看?

  尚重生:出轨、小三等是道德问题,但“未婚妈妈”生了小孩,小孩需占用社会公共资源,这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记者:这条新规没有涉及对男方的处罚问题。

  尚重生:生孩子不可能是女方一方面的事情,那造成未婚妈妈生育的男子该怎么约束,有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呢?3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经济状况较差、未婚生育的,她没有钱缴纳社会抚养费,怎么办?而对于一些富人来说,他们有钱罚。当然也看男方愿不愿意出钱,这中间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所以,法规出台也要考虑执法成本、个人成本,考虑有利维护社会稳定。另外社会抚养费的去向,如何管理也是很大的一个问题。

  记者:一些人担心罚款新规会导致堕胎或者弃婴现象增加。

  尚重生:这些现象增加是必然的。另外,如果未婚妈妈处境比较困难,她得知要罚款,可能会选择逃跑、藏匿、躲避,还有可能造成的弊端就是卖孩子。

  @兔主席:关于未婚妈妈,中国人和西方态度确实有别,有文化因素,中国人认为正常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未婚妈妈,想不出什么理由,推断未婚妈妈很可能是小三,按经验一刀切;此种人又有道德负罪,还假定有人抚养,因此,社会对这些女性及其子女缺乏同情;西方人性和婚姻态度比较开放,年轻未婚妈妈很多。

  @小墨花园:本来未婚妈妈们就是弱势群体,应该受到社会的关爱,而不是让大家觉得做未婚妈妈很可耻,这样只会造成更多婴儿被抛弃。

  @小楼昨夜听秋雨的围脖:我不赞成未婚先孕的行为,但不能否认未婚妈妈也应享有生育权。我反对第三者行为,但道德规范不是可以简单的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的。法律法规是惩恶,扬善靠的是思想教育,身体力行,请政府官员从自身做起为民众树立榜样。罚款只能让政府涉嫌敛钱的嫌疑,并不能制止富人包养小三并生育婚外子女。

  @雾满拦江:小三倒也罢了,感觉罚未婚妈妈太没天理,你凭什么剥夺女性的生育权?如果有女生不想嫁人,但只想生个宝宝,凭什么不可以?你又凭什么罚人家款?

  统计显示,武汉市城市居民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约2.7万元。按照条例,“未婚妈妈”或“小三”可能面临8万元左右的罚单。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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