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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离职未提前通知 公司索要违约金败诉

2013年06月03日 11:48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劳动合同我没违约你要付违约金(资料图)

  65岁的王启帆退休后在一家公司担任门卫,工作一年后,王启帆离开了公司。然而该公司认为,王启帆是不辞而别,而且在其离开前,他所掌管的各种工具和药品也没有移交给公司,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于是该公司将王启帆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物品以及支付相应违约金。

  公司让门卫

  支付违约金

  2011年3月2日,退休后的王启帆来到海南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机械公司)做门卫。入职前,王启帆填写了一份《聘用员工入职表》,其中约定,如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然而,2012年1月30日,王启帆并未提前通知便离开了机械公司。

  对此,机械公司表示,当时王启帆是不辞而别,此外,由王启帆在工作期间掌管的电动门控制器、遥控器、劳动工具、狼犬护理工具及药品没有移交,严重违反了机械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机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启帆返还机械公司的电动门控制器等物品。另外,机械公司认为,因王启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还要求王启帆支付违约金1180元。

  门卫称离职程序没有违约

  机械公司表示,公司和王启帆存在劳务关系,依据《聘用员工入职表》约定,王启帆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及工作的安排。机械公司认为,按《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私自离岗,经公司多次敦促未能回公司报到的扣发当月工资。

  然而,王启帆则认为,2011年8月,他提前数月向机械公司提出离职请求,获得该公司当场同意,2012年1月王启帆离职,此时距离王启帆申请离职已有5个月时间。在此期间,王启帆已充分交接完工作,对该公司不负有任何债务。

  王启帆还表示,因入职表里面没有提及违反此约定的后果,所以他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王启帆的离职程序完全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

  未提违约后果门卫不担责

  秀英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机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启帆曾持有过电动门控制器等上述物品,以及王启帆离职时带走了上述物品,法院并没有支持机械公司的该项诉请。其次,关于机械公司要求王启帆支付的1180元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机械公司和王启帆双方之间签订的《聘用员工入职表》中虽然约定,如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并没有提及违反此约定的后果,而且该公司自己制定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关于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此外,法院还认为,双方于2011年3月2日至2012年1月30日存在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王启帆无需支付机械公司违约金。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秀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的判决,机械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二审另查明,王启帆在法院庭审时承认机械公司将电动门控制器、遥控器、劳动工具等交付其使用,但其离开该公司时并未带走。机械公司也确认在将电动门控制器、遥控器、劳动工具等物品交给王启帆时未办理交接手续,王启帆在离职时并未将上述物品带走,只是没有与机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4月19日,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没有约定也没损失

  劳动者离职不担责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属于法定的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除外,此时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是劳动者违反该规定(或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未对违反此条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也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此举给其造成损失,因此,该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记者 谈星余 特约记者 钟文渊 通讯员 胡坤坤)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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