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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男为提高权限发淫秽图 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

2013年06月03日 13:35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漫画 左骏

  偷东西犯法,收贼赃也犯法;买卖假发票犯法,持有假发票数额较大也犯法;发布不雅图片点击量过万也犯法……记者连日来在采访和旁听庭审中发现,有不少被告人在站上被告人席的时候,仍然不了解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有关法律,让人痛心。

  为提高权限发淫秽图,宅男进了班房

  小朱,85后,大专毕业。换了不少工作,时常处于失业状态,在家闲来无事,小朱开始登录一些色情网站,而他经常流连的,是一个名为“AV狼”的论坛。

  “论坛有个规定,普通会员不能浏览里面的全部内容,只有发帖子,有高的点击量才能升级。级别升高了,才能浏览到里面的所有内容。”为了提高自己的级别,2010年7、8月间,小朱发布了11条淫秽信息,上传淫秽图片共计109张,被点击量共计67430次。

  2012年,警方捣毁了“AV狼”色情网站,此网站拥有100万注册会员,警方抓获嫌疑人400余名,此案入选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十大案件。

  小朱也被捕了。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使用网络传播淫秽图片,点击量达到67430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案中法】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二)淫秽音频文件100件以上的;(三)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四)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办案法官同时解释,在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击量达到2万次的,公安机关就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发帖数量达到了400张淫秽图片、文章的,不管点击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气枪没子弹,邮购千余发

  家住芙蓉区的熊先生有一支枪。

  这支民用气枪,是熊先生的父亲生前留下的,但没有子弹。

  熊先生想打鸟玩,但没子弹打啥呢?这个难不倒熊先生。2011年3月,他上网通过QQ与网友徐某(另案处理)联系,要求以130元购买一盒(1100发)4.5毫米口径的气枪铅弹。同年3月18日,徐某按照熊先生提供的地址通过快递邮寄了600发5.5毫米口径的气枪铅弹。

  “型号不符啊!”过了一年之后,2012年3月22日,熊先生再次以130元购买了1100发4.5毫米口径的气枪铅弹。

  熊先生是怎么被发现的呢?原来,长沙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在侦办一起走私弹药案中,对徐某交寄的邮包进行侦查时发现了熊的地址,熊先生随即承认了购买气枪铅弹的事实。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熊先生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1700发,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鉴于其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至于熊先生的枪支和子弹,当然被没收。

  【案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服务员“上下分”,构成开设赌场罪

  每个月工资1500元,每天19时至第二天凌晨3时上班,负责上分、下分,还要打扫卫生……在芙蓉区一家电游赌博室当服务员的易某和张某确实辛苦,而她们在辛苦之余,也不会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

  易某和张某在去年2月经人介绍到“凤姐”(在逃)开设的“百家乐”电游赌博室当服务员。该电游室共有2台主机、1台打单机、10台赌博机,玩赌博者需以1元/分购买分数(上分),通过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玩家结束赌博时,店家将赌博机上剩余的分数兑换成现金(下分)。易某和张某负责上分、下分。“凤姐”每天将10000元备用金交给两人,下班前则结清当天的账目。

  2012年3月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对该电游赌博室进行查处,将易某、张某抓获。法院认为:易某和张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服务,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两人均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机跑腿送7本假发票获刑

  “只要把这些发票交给客户,我给你200元车费。”在载客时接到这笔生意,“摩的”司机吴某以为赚了,却不料自己已经犯罪,罪名叫“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去年5月24日10时许,吴某在金苹果大市场用“摩的”载客时,受一女子(具体情况不详)的委托,将7本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送到芙蓉区银港水晶城交给购买发票的客户,并代收1740元,该女子承诺给吴某200元的车费,结果吴某还未与客户交易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了这7本发票,经鉴定均系伪造的发票。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000元买到2万多的车

  他栽在“好事”上

  原价几千元的智能手机,只要千把元;八成新的电动车,给800元你拿走;数万元的面包车,只卖9000元……

  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董先生就心动了。

  2011年3月的一天下午,经过介绍,一男子打电话给董先生,称有一辆面包车要卖。董先生试车后,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面包车——后经查明,该车系被害人曾某于2010年11月2日在衡山县开云镇被盗的车辆,价值26800元。破案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董先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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