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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新闻媒体报道应该尊重办案机关

2013年06月03日 13:5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广西博白的社会工作者叶海燕因为持刀伤人,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新闻媒体在评论这则社会新闻的时候,认为事出有因,很可能是因为这位社会工作者通过特殊的方式抗议校园侵害儿童案件,而被当地一些市民围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公布了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并且公开了鉴定报告,但是,此类说法仍然不绝于耳。这一方面说明新闻媒体已经出现了“质疑综合症”——对官方的说法一律表示质疑,只要打着为弱势群体说话的幌子,就能得到新闻媒体毫无保留的支持,不管其行为是否合法;另一方面也说明,一些人为了表达自己的诉求,已经开始使用特殊的手段炒作自己。

  只要公民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可是,如果把言语上的冲突上升为肢体上的冲突,甚至采用暴力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那么其行为就已经构成违法,当地执法机关应当介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当前我国性犯罪多发,一些犯罪分子公然将自己的手伸向那些缺乏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将这些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向社会传递清晰的信息,中国的司法机关不会姑息,任何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社会组织是保护妇女儿童的重要力量,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达自己的主张,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是社会组织及其发起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如果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而采取非法手段,那么,其行为非但不应予以支持,反而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新闻媒体在报道这类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尊重事实,不要在脱离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为行为人开脱。从价值层面来说,叶海燕的观点值得尊重,但是,从事实层面来说,如果允许以违法的方式损害他人的权利,那么,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可以不同意别人的观点,但是,必须尊重别人的权利。假如认为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假借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采取过激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那么,最终的结果必然会将自己置于尴尬的境地——以捍卫自己的权利为发端,可最终却损害了他人的权利。

  部分新闻媒体似乎有意识地在暗示读者或者观众,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是有人主动上门挑衅;是有人寻衅滋事,然后才有当事人的出手伤人。但是这些都是一些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是否是事实,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还需要司法机关来认定。毋庸讳言,近年来很多新闻报道都是有倾向性的,或有意无意地放大一些事实,或有意无意地回避一些事实,读者的判断或多或少都会受到这些报道的影响,而出现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情况。这样的教训已经不是一两次了,媒体和舆论都应该提高警惕,一些所谓当事人的口述未必就是真相。

  认定查清事实真相是公安机关的事情,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的时候不能进行无端的猜测。只有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即使有人上门寻衅滋事,只要其行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那么,当事人就不该采取暴力的方式进行驱赶。正因为是公共场所,所以,当事人才应该心平气和地与到访者进行辩论,而不能采用粗暴的方式损害他人的权利,将事态扩大,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闻工作者一定要学会用事实说话,通过善意地引导,让公众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千万不能推波助澜,让事态进一步恶化,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影响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乔新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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