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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成都购买冰毒 济南贩卖领刑

2013年06月03日 17:16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从四川购买冰毒来济南贩卖,却被公安机关抓个正着。日前,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重刑,令人叹息的是,其中一人年仅21岁。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下旬,经人介绍,被告人陈某斌自四川省金堂县的被告人杨某强处购买冰毒3.6克后贩卖给陈某。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栗某生、陈某斌预谋购买冰毒进行贩卖,遂再次联系被告人杨某强,当即乘车至四川省成都市,在成都市以每包12000元的价格分两次从杨某强处购买了3包冰毒,随后栗某生、陈某斌返回济南。2012年3月底,吸毒人员孙某强从陈某斌处购买了一小包冰毒并部分用于吸食。4月初,公安机关在孙某强的暂住处缴获黄色晶体一小包。当天,在济南市天桥区某地,被告人陈某斌欲再次向孙某强出售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黄色晶体一小包,并在陈某斌的暂住处缴获黄色晶体三大包。

  在陈某斌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栗某生抓获。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栗某生打电话让与其共同租房、并不知情的常某某将栗某生床底下的塑料袋扔掉;后在常某某的带领下,在栗某生的租住房附近,公安机关缴获电子秤一个、透明塑料袋一宗及黄色晶体一小包。之后不久,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杨某强也在成都被成功抓获。经鉴定,在以上三人处缴获的黄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综上,被告人杨某强、陈某斌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34.68克,被告人栗某生贩卖甲基苯丙胺131.08克。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强、栗某生、陈某斌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斌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历下法院日前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宣判:被告人杨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栗某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陈某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记者刘晓群 通讯员 刘科 晓学)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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