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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伤 幼儿园与侵权人家长共同担责

2013年06月03日 17:17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同样都是五岁的毛毛和栋栋是某幼儿园同学。课间户外活动,两人在抢滑梯时,毛毛在栋栋身后推了一下,栋栋高喊“老师,毛毛推我”。老师见没有大的冲突,只是提醒孩子们按秩序滑滑梯。随后,不知为什么栋栋反手将排在身后的毛毛从滑梯上推了下去,造成毛毛一手指骨裂,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毛毛的家人要求幼儿园和栋栋的家长承担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1万元。幼儿园老师认为已尽到提示义务,提醒孩子遵守秩序,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拒绝赔偿。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栋栋父母是栋栋的法定代理人,栋栋未满10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栋栋造成毛毛受伤,由栋栋的法定代理人即栋栋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幼儿园有义务对无行为能力的孩子予以监护并给予照顾,但老师疏于照顾,未及时制止孩子之间的打闹行为,这是造成毛毛受伤的一个主要原因,幼儿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幼儿园和栋栋的父母要承担毛毛的医药费、营养费及毛毛父母的实际误工损失。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王怀京)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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